提包锁

题目

提包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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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1年6月1日,王晓到超市购物时将手提包存放在柜台,不料超市工作人员忙乱中将王晓的手提包丢失。当日王晓购物兴致很高,居然忘了手提包存放在柜台。2002年7月,王晓才想起手提包存放在超市,遂起诉超市要求其赔偿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C.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D.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正确答案:BC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短期诉讼时效
「解析」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首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案属于第四种,即,寄存财物被丢失,所以时效应为短期时效1年,故选C.D错误。另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王晓于2002年7月,才想起手提包存放在超市,也就是说,王晓于2002年7月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应当从2002年7月开始起算,故尚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B入选,A错误。综上,答案为BC

第2题:

男士应将名片放在

A、西装上衣口袋

B、裤兜

C、手提包


正确答案:A

第3题:

甲见乙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必有贵重物品,便用力夺走乙的手提包。由于甲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去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如图所示的手提包,用玉米皮为原材料手工编结而成


答案:
解析:
本题商品是手提包,因其原料为玉米皮,应査阅第9类“……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第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因该商品是“用玉米皮为原料 手工编结而成”,据此应归入46. 02 “用编结材料直接编成或……的篮筐、柳条编结品及其他制品”,一级子目“植物材料制”,二级子目“其他”,最终归入商品编码4602. 1920 “玉米皮制的”。

第5题:

乙某搭乘甲某出租车时,将一个提包遗忘在后座上,内有现金3万余元,另有存折、合同等重要物品。甲某随即打电话告诉乙某捡拾提包一事,要求乙某拿5000元作为酬谢,否则就不交还提包。甲乙两人经交涉,乙某支付了4000元的酬金,拿回了自己的提包。则甲某的行为:()

A:构成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详解:甲某虽然合法持有乙某的提包,但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拒不交还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本题的实质是控制他人遗忘物索取酬劳。因其是基于索要无因管理酬劳的正当目的,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行为属于民法上要解决的问题。

第6题: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___________、会计分期和___________四项


正确答案:
持续经营;货币计量

第7题:

原告许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装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某间,邻人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王岁儿子王某拣到了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谈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并有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爸爸,我拣到一包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上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包子钱。"说看跑进王某某的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将所拣提包归还原告。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储存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本案最终判令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本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证据的"三性"中,第三个特性为合法性,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有可能具有证据效力,为法院所采信。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易被删改、变造),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过批复。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也就不能采信。
然而,《批复》的这一规定过分地限制了录音资料的使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各种经济纠纷,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批复作了修订,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与《批复》相比,就放宽了录音资料的适用条件。只要证据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适用于录音资料就意味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的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伟反法律禁正性规定,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8题:

()应放在座位下面。

A.提包

B.锐器

C.杆状物品

D.较重的物品


参考答案:BCD

第9题: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 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 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 (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 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 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 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 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 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 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 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 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 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 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A,B
解析:
。甲不是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而是 对提包的性质有错误认识,因此其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 错误。公布答案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是因为甲认为 该提包是乙的遗忘物,那么甲就没有盗窃的故意。定罪必 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认识错误的处理也是如 此,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既然甲 没有盗窃的故意,他就只能成立侵占罪。

第10题:

以下不符合行李包装要求的是()。 

  • A、包装完好的篮子装着荔枝托运
  • B、旅客的行李箱外裹布袋托运
  • C、一把伞外插在背囊外一起托运
  • D、两件上好锁的手提包绑在一起托运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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