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班级有学生做好事不留名。甲、乙、丙、丁等4位老师对班上的4位

题目

某班级有学生做好事不留名。甲、乙、丙、丁等4位老师对班上的4位学生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甲说:“这件事如果不是张三做的,肯定就是赵六做的。” 乙说:“这件事如果是张三做的,那么李四或王五也会做。” 丙说:“这件事如果李四不做,则王五也不做;赵六也不会是做这件事的人。” 丁说:“这件事肯定是张三做的,而李四与王五都不会做。” 事后得知,四位教师的看法中只有一种是对的。 据此,可以推出做好事的学生是()

  • A、张三
  • B、李四
  • C、王五
  • D、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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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班级有学生做好事不留名。甲、乙、丙、丁等4位老师对班上的4位学生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甲说:“这件事如果不是张三做的,肯定就是赵六做的。”

乙说:“这件事如果是张三做的,那么李四或王五也会做。”

丙说:“这件事如果李四不做,则王五也不做;赵六也不会是做这件事的人。”.

丁说:“这件事肯定是张三做的,而李四与王五都不会做。”

事后得知,四位教师的看法中只有一种是对的。

据此,可以推出做好事的学生是( )

A.张三 B.李四 C.王五 D.赵六


正确答案:D
由做好事的学生只有一个(从选项看出),可知乙不正确;如果丁正确,则做好事的是张三,不是李四与王五,则丙也正确,矛盾,故丁不正确,且不是张三,由不是张三和甲正确,可以推出是赵六。如果是赵六,那么丙不正确,不矛盾。因此甲教师看法正确,做好事的是赵六。

第2题:

某学校的两名老师在管理学生方面的做法截然不同:甲老师对学生要求严格,很少表扬学生,在该老师的严格要求下,该班成绩还不错;乙老师则经常表扬学生,给学生发小红花,班级气氛活跃。?
试用皮格马利翁效应,分析以上两名老师的做法。?


答案:
解析:
(1)皮格马利翁效应又称教师期望效应,教师的期望或明或暗地被传送给了学生,学生会按照教师所期望的方向来塑造自己的行为。教师的预言似乎自动地应验了。?
(2)甲老师的做法不是太好。严格要求学生虽然有必要,但一定要与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相结合,虽然该班的成绩不错,但是学生的学习是一种被动的状态,不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
(3)乙老师的做法非常好。他能够经常表扬学生,给学生发小红花,让学生感觉到他们很优秀、非常棒,感受到教师对他们积极的期望,这样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3题:

房主甲某要出卖出租房屋,告知承租人某乙,并要退租。某乙拒不接受,也不表示承买。于是甲某拒收房租。后该房被丙某买下,丙某要求某乙搬出,某乙不搬。于是某丙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A.甲某与某丙买卖合同有效,某乙应退租

B.甲某与某丙买卖合同无效

C.甲某与某丙买卖合同有效,某丙继受甲某的出租人地位

D.甲某与某丙买卖合同有效,但某丙不能继受甲某的出租人地位


参考答案:C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因为侵权纠纷与邻居乙打起了官司,甲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但乙拒不执行裁定,法院执行干警前去强制执行时,乙聚集其朋友丙、丁等多人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辱骂,并向干警和警车投掷石块,将1名干警砸成轻伤,并抢夺1名干警的枪支。对此,错误的表述是:
A:乙及丙、丁等多人都构成妨碍公务罪
B:乙及丙、丁等多人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C:乙构成了拒不执行裁定罪,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
D:乙、丙、丁等多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

答案:B,C,D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
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
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
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5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推选;协商;指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题干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推选。“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经与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协商成功。此时,只能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第6题:

有老师和甲、乙、丙三个学生,现在老师的年龄刚好是三个学生的年龄和;9年后,老师年龄为甲、乙两个学生的年龄和;又3年后,老师年龄为甲、丙两个学生的年龄和;再3年后,老师年龄为乙、丙两个学生的年龄和。那么老师现在的年龄是( )岁。

A.33

B.35

C.36

D.39


正确答案:
老师=甲+乙+丙,老师+9=甲+9+乙+9,比较一下这两个条件,很快得到丙的年龄是9岁;老师+9+3=甲+9+3+丙+9+3,老师+9+3+3=乙+9+3+3+丙+9+3+3得到乙是9+3=12岁,甲是9+3+3=15岁。老师是9+12+15=36岁。

第7题:

甲、乙和丙三人在某中学分别教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和政治六门课程中的两门。已知:每门课程只由甲、乙、丙三人中的一人负责,数学老师和物理老师是邻居;甲是三人中年龄最小的;丙和语文老师、物理老师一起回家;语文老师比政治老师年龄要大;周末,英语老师,政治老师和甲一起打球。
由此可知,三位老师所教的课程是:

A.甲教物理和化学,乙教英语和语文,丙教数学和政治
B.甲教数学和化学,乙教政治和语文,丙教物理和英语
C.甲教物理和英语,乙教化学和数学,丙教语文和政治
D.甲教英语和化学,乙教物理和语文,丙教数学和政治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题干有明显的信息匹配特征,确定为分析推理。
第二步,分析条件,进行推理。
由“丙和语文老师、物理老师一起回家”可得丙不是语文、物理老师,排除B项和C项;
由“周末,英语老师,政治老师和甲一起打球”可得甲不是英语、政治老师,排除D项。
因此,选择A选项。

第8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C
    参见《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P67诉讼代表人的确定(2)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据此可直接得出正确选项。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召集乙、丙、丁等8人与张某等一伙人在体育场附近打架,并招呼每人带上1件家伙,乙、丙、丁分别带着铁棍、铁锹、木棍等凶器聚齐后,前往约定的地点与张某一伙等十余人发生打斗。打斗中丙、丁持铁棍夹击张某,二人用铁棍打中张某数下致其死亡。事后甲、乙、丙、丁均坚称对张某之死不是故意的。正确说法是:
A:对甲、乙、丙、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对甲、乙、丙、丁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C:对甲、丙、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丙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294条第1款、第3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高某及其儿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知情的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10题:

某学校甲、乙、丙三位老师年龄各不相同,一位喜欢足球,一位喜欢篮球,一位喜欢排球。还知道:甲老师比喜欢足球的人年龄大;喜欢排球的老师比喜欢篮球的老师年龄小;乙老师年龄最大。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甲老师年龄最小 B.乙老师喜欢排球
C.丙老师喜欢足球 D.三位老师年龄大小无法确定

答案:C
解析:
【解析】按年龄顺序,乙老师最大,甲老师大于喜欢足球的,故乙老师>甲老师>喜欢足球的老师。因此,丙老师喜欢足球。又因为喜欢篮球的老师>喜欢排球的老师,故乙老师喜欢篮球,甲老师喜欢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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