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班级纪律管理.班主任王老师规定,凡是违反课堂纪律,上课不

题目

为了加强班级纪律管理.班主任王老师规定,凡是违反课堂纪律,上课不认真听讲的同学,罚款5元;凡是班级活动搞小动作,不认真参加的同学,罚款2元;凡是上学迟到早退,不认真完成作业的同学,罚款1元;其他违纪行为视情况进行罚款。有关该老师的做法,说法正确的是()。

  • A、有利于加强班级管理
  • B、有利于提高学生成绩
  • C、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 D、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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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学生因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可以打骂或罚站。( )


正确答案:×
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不容侵犯。

第2题:

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这一行为侵犯的学生权利是()。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班主任王老师查阅学生日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第3题:

因为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可以将学生赶出课堂,不让其上课。( )


正确答案:B
学生有学习权,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的学习权。

第4题:

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侵犯的学生权利是(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5题:

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这一行为侵犯的学生权利是(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答案:A
解析:
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题干所述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第6题:

有些班级班主任上课或者班主任在场时,学生听讲认真、行为端正,可是当班主任不在场时,纪律明显涣散。这类班主任的班级管理作风可能是:

A.专断型
B.民主型
C.放任型
D.自由型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管理知识。
第二步,班级管理作风可以分为专断型、民主型、放任型。其中专断型的特点是:①对学生时时严加监视;②严厉的纪律;③很少给予表扬;④认为没有教师监督,学生就不可能自觉学习。专断型管理模式导致学生容易被激怒,不愿意合作,而且可能会在背后伤人,教师一离开课堂,学习纪律就明显松垮。
因此,选择A选项。

第7题:

为了加强班级纪律管理,班主任王老师规定,凡是违反课堂纪律,上课不认真听讲的同学,罚款5块;凡是在班级活动中搞小动作,不认真参加的同学,罚款2块;凡是上学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完成作业的同学,罚款1块;其他违纪行为视情况进行罚款。有关该老师的做法,说法正确的是()。


A.有利于加强班级管理

B.有利于提高学生成绩

C.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D.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答案:D
解析: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罚款属于行政罚款,行政处罚的罚款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所实施的财产罚款,一般社会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法和自行罚款。因此题干中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第8题:

如果你是一个刚上任的中学老师,但所教班级的课堂纪律很差,你会( )。

A.要求班主任出面,整顿课堂纪律

B.尊重学生,根据学生特点改进教学方法

C.讲好自己的课,而不去在意学生是否学会

D.想方设法树立自己的威信


正确答案:D

第9题:

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王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是(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答案:A
解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人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故选A。

第10题:

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侵犯的学生权利是(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13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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