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其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为某上市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故意出具了虚假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一损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1题:
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所以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吴某是丁的生父,丁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第2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汁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3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 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9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4题:
第5题:
13 . 有甲 、 乙 、 丙 、 丁投资者四人 , 均申报卖出 X 股票 , 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 :甲 的卖出价 10 . 70 元 , 时间 13 : 35 ; 乙的卖出价 10 . 40 元 , 时间 13 : 40 ; 丙的卖出价10 . 75 元 , 时间 13 : 25 ; 丁的卖出价 10 . 40 元 , 时间 13 : 38 。 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 序为 ( ) 。
A .甲 > 乙 > 丙 > 丁
B .乙 > 甲 > 丁 > 丙
C .丁 > 乙 > 甲 > 丙
D .丁 > 乙 > 丙 > 甲
第6题:
某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伙人甲、乙、丙、丁,其中甲和乙在业务活动中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致使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而负担债务,以下关于此债务的承担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分别对此债务承担过错责任
B、丙和丁不对此债务承担责任
C、甲、乙、丙、丁共同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以会计师事务所财产承担债务责任后,甲和乙应当对事务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7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其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为某上市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故意出具了虚假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一损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乙、丙、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丙、丁对该笔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均承担有限责任
第8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1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9题:
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13:35;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40;丙的卖出价10.75元,时间13:25;丁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38。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 )。
A.甲、乙、丙、丁
B.乙、甲、丁、丙
C.丁、乙、甲、丙
D.丁、乙、丙、甲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