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

题目

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万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 A、无限按份责任
  • B、有限按份责任
  • C、无限连带责任
  • D、有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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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正确答案:AD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8万元、2万元组成个人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9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

A.可以只向甲要求偿还9万元

B.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4万元、3万元、2万元

C.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D.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9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9万元


正确答案:AB
「考点」个人合伙连带责任的追偿
「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题中,债权人丁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9万元,也可向各个合伙人要求偿还9万元以内的相应数额,只要总价款不超出9万元即可。故AB项是正确的。至于CD项,因为丙拿出1万元交给甲、乙由其代为偿还的行为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影响丁向丙要求偿还9万元。故CD项均是错误的。

第3题:

依照《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甲乙分别出资5000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23000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A.有限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侵权责任

D.对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 BD

第4题:

(2007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答案:C
解析:
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的原则是连带责任,对内是按份责任,并存在追偿权的问题,故选C项。

第5题:

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用合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欠丙4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请求,乙只同意偿还2万元,为此引发纠纷.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负何种责任?【】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分担债务.可知,甲乙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合伙债务.

第6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故对此债务,应当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为C。

第7题:

甲、乙两人分别出资10000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30000元。甲、乙对债务应承担()

A、无限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有限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B

第8题: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正确答案: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乙二人共同创办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万元出资。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最终不得不解散。该企业尚欠丙60万元货款。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合伙制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共同出资
B:合伙经营
C:共享收益
D:各担风险

答案:A,B,C
解析:
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的任一成员偿还全部债权,也可以请求其成员共同偿还债权。所以丙可以请求甲返还60万元。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订立契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经济组织。
合伙制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制企业的缺点体现在:①产权转让困难;②承担无限责任;③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很久;④合伙人都能代表企业,因而对内对外都容易产生意见分歧,从而影响企业决策;⑤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第10题:

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丙认为自己已于2005年5月退伙,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丙的看法对吗?


正确答案:丙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尽管丙已于2005年5月退伙,但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丙对于2005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华阳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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