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工程项目的发包过程中,发包方甲公司要求乙施工企业以350万元

题目

在某工程项目的发包过程中,发包方甲公司要求乙施工企业以350万元的不合理低价承揽该工程,否则以后的工程将不再让乙企业参与。迫于无奈,乙企业只得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请问,关于该施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该合同自然无效,无需申请法院确认
  • B、该合同无效,但需由乙企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
  • C、乙企业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接受该合同的效力
  • D、乙企业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而不能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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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承包商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无资质承包主体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其合同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B.实际施工人甲不能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C.实际施工人甲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则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关
D.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甲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2题:

甲施工企业与乙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钢铁公司向甲施工企业交付200t钢材,货款80万元,甲施工企业向乙钢铁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乙钢铁公司因将钢材卖给丙施工企业而无法向甲施工企业交付,给甲施工企业造成损失20万元。甲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A . 要求乙钢铁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 . 要求乙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C . 要求乙钢铁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同时返还定金10万元
D . 要求乙钢铁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同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答案:A
解析:
2016教材P141页,(一)继续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答案选A。

第3题:

某施工企业甲公司的资质等级为二级,而发包方东方集团公司的工程项目需要一级资质的建筑商承建,于是甲公司就借用了另一大型建筑企业乙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了东方集团公司的工程,后来因该项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给东方集团造成了损失。那么赔偿责任应当由( )承担。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

D.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约定比例


正确答案:C

第4题:

投标过程中,施工企业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承诺属于()。

  • A、发包方明示的要求
  • B、发包方未明示,但应满足的要求
  • C、与工程施工、验收和保修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D、其他要求

正确答案:D

第5题: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正确答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6题:

甲、乙两家施工企业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一铁路工程的投标,并签订了联合体协议。甲企业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甲、乙两家企业分别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甲、乙两家企业分别就中标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工程开工后,由于工期紧张,甲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给仅具有劳务承包资质丙企业组织施工。乙企业将全部工程交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丁企业组织施工,乙企业只收取管理费。
问题:
1.指出发包方和甲、乙两家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违规之处。
2.指出甲、乙两家企业分别将工程交给丙、丁企业组织施工的违规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 丁企业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死亡2名的事故,是否可以对甲企业处罚?


答案:
解析:
1.发包方与两个承包企业未按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签订一个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与甲、乙两家企业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
(1)甲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理由是:甲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不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丙企业组织施工。
(2)乙企业的行为属转包行为。理由是:乙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而是将全部工程交由丁企业施工,只收取管理费。
3.可以,因为甲、乙是联合体。
【分析与提示】
1.联合体的相关内容。
2.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

第7题:

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暂停施工的原因主要有()

  • A、由于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主动暂停施工
  • B、由于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提出暂停施工
  • C、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而要求暂停施工
  • D、发包方驻工地代表要求的暂停施工
  • E、发生意外情况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正确答案:A,C,E

第8题: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D

第9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发包方要从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将较好工程项目肢解给另一方承包的情况,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承包方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请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正确答案:问题所提的情况在建筑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是承、发双方的地位所导致的。在承、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发包方无权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作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时也可以解除合同。我认为发包人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发包人在不履行合同的协助义务时,承包人都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承包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第10题: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地违约情况,则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是()

  • A、提高价格或报酬
  • B、要求发包方提前支付所有工程款
  • C、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利息
  • D、要求发包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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