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

题目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 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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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是黑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甲的妻子投资设立的白云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 7%的股东乙认为黑土公司应该起诉白云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乙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白云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 )选项是正确的。

A.乙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乙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乙应以黑土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须黑土公司盖章或甲签字

D.乙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黑土公司


正确答案:BD
BD。解析:《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题:

甲、乙、丙三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后甲公司解除张某总经理一职,甲公司向丁公司董事会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张某拒不召集股东会,甲公司遂直接派公司现任总经理王某到丁公司接替张某的董事长职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作为大股东有权直接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

B.是否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只能通过股东会表决决定

C.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B
《公司法》第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选举和更换董事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权自由更换。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是控股股东,也无权直接更换董事长,只能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更换。

第3题:

王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甲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办公家具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股东会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决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所得收入归本公司所有。甲公司股东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4题:

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 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 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 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 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 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负连带责任
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揭开法人面纱”的问题。就宏宇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而非刘某。宏宇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 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5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C、E正确。

第6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参考答案:B,D

第7题:

设立在甲市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公司。2005年5月,乙公司接到通知,甲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进行检查。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8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BD
解析:(1)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 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 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第9题: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是:

A.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一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王某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李某
B.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3%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起诉乙公司还款,但甲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C.黄某是甲公司的董事,自2012年起,黄某在任职期间,另行申请设立了乙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基本相同。黄某利用甲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甲公司约7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遂起诉要求黄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D.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钟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无偿借贷给妻子弟弟,给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失。对此,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追究钟某的法律责任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察单定义。第二步,关键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A选项,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B选项,以股东自身名义起诉,符合定义;C选项,甲公司直接起诉,不符合定义;D选项,监事会不属于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因此,选择B选项。

第10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A:Ⅱ
B:Ⅰ、Ⅲ
C:Ⅱ、Ⅲ、Ⅳ
D:Ⅲ、Ⅳ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51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李某不得在乙公司担任高管。(故Ⅰ项错误,Ⅱ、Ⅲ项正确)Ⅳ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创业板有相同规定。(故Ⅳ项正确)
  综上述C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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