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甲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

题目

作者甲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甲又与丙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将此书稿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

  • A、甲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 B、丙明知乙已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
  • 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法的要求
  • 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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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作者甲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该作者又与丙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将此书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 )

A.甲的行为属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B.丙明知乙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

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法的要求

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正确答案:CD
「考点」出版者的权利
「解析」专有出版权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否则无效,故乙并未取得该小说出版权,又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之规定,一稿多投限于向报刊、杂志投稿,出版社专有出版图书不包含在内。故C、D正确。

第2题:

作者甲将自己创造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该作者又与丙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将此书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

A.甲的行为属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B.丙明知乙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

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法》的要求

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正确答案:CD
[考点]专有出版合同  
[答案及解析] CD。依《著作权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当与图书出版者订立专有出版合同。因甲与乙出版社未订有专有出版合同,故甲与丙出版社订立专有出版合同不属于一稿多投。甲没有侵犯乙的权利,丙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所以A、B项错误,C、D项正确。

第3题:

1949年5月,甲出版社经A同意,将其创作的小说《残雪》收入《XX小说集》一书出版发行,1989年乙出版社欲将该小说集中《残雪》这篇小说收入《XX小说汇编》,则乙出版社应()。

A.只需征得A同意

B.同时征得A与甲出版社同意

C.只需征得甲出版社同意

D.因作品已发表,不用征得任何人同意


参考答案:A

第4题:

李某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某出版社出版。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该出版社应当与李某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B、经李某许可,该出版社可以对小说进行删节
  • C、该出版社有权禁止其他出版社使用该小说的版式设计
  • D、该出版社再版该小说的,可以不通知李某,但应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B,C

第5题: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

第6题:

作者甲将自己创造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该作者又与丙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将此书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 ) A.甲的行为属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B.丙明知乙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 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法的要求 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正确答案:CD
依《著作权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应当与图书出版者订立出版合同。因甲与乙出版社未订有专有出版合同,故甲与丙出版社订立专有出版合同不属于一稿多投。甲没有侵犯乙的权利,丙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所以A、B项错误,C、D项正确。

第7题:

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对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小说的内容(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进行修改(改为狗熊写成四只腿的动物),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选项B正确。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篡改,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选项C正确。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因此,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作品上署笔名,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作者的笔名改为真名的,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选项D错误。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作者崔雪应出版社约稿出书就是为了销售。因此,书店从出版社批发《森林之歌》销售的行为并未侵犯作者的发行权。

第8题:

1993年,作者甲与出版社乙就其作品W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自1993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1997年10月21日,甲又与丙出版社就作品W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并付诸实施。那么,()

A.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享有专有出版权;

B.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也享有专有出版权;

C.甲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D.丙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E.甲丙均未侵犯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参考答案:A, C, D

第9题:

甲利用下班时间创作了一部科幻小说,并在乙出版社出版发行,则该小说的作者是()。

  • A、甲本人
  • B、甲的工作单位
  • C、乙出版社
  • D、甲和乙出版社

正确答案:A

第10题: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作品,201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暑名顺序为甲、乙。201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请问:乙是否侵犯了乙的署名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不些欠妥。因为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署名的权利。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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