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遂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售货员声称,只能维修不能更换。但修理三次后,电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李某花费了很多精力,双方发生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李某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1题:
A、该微波炉的“三包”期限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B、对后换的微波炉消费者要求换货的,商场必须换货
C、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退货
D、商场对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的合理费用应当负责支付
第2题:
某家电商场在元旦前夕搞了一次大规模的促销活动,所有家电7折出售。一消费者王某在此期间购买了一台家用电冰箱,从买回之日起不到20天冰箱压缩机因质量问题即不能正常工作,王某于是持“三包”凭证及发票找到家电商场解决问题,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家电商场的答复是打折商品不负责“三包”,后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家电连锁店是先将所有家电提价40%,然后又以7折出售,让利空间极其有限。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家电商场的行为是否妥当,基免除“三包”的主张是否正确?
(2)消费者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消费者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超过多长时间即不能行使?
第3题:
A.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B.李某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C.商场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D.李某与商场分担责任
第4题:
某商场为促销商品,在家电柜台贴出醒目标语: “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期 30 天,期满后 满意请付款。 ”李某于 5 月 10 日从该商场抱回一台彩电。期满后 李某退回该彩电,商场要求 支付使用费 100 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则以下说 法正确的是: ( )
A. 李某应支付使用费,理由是不当得利
B. 李某不支付使用费,理由是未约定使用费
C. 李某应支付彩电平均寿命的使用费
D. 李某是否支付使用费,须由他与商场抓阄决定
第5题:
消费者李某在使用甲商场出售的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不久之后乙公司兼并了甲商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李某遭受的损害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A.由原甲商场的供货商负责赔偿
B.由乙公司负责赔偿
C.由李某自担
D.由原甲商场的采购商负责赔偿
第6题:
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李某买回冰箱后3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商场要求退还,商场称冰箱的质量是合格的,稍有一些噪音在刚开始使用时是正常的。几天后,李某又发现冰箱的制冷性能不佳,后来则完全丧失了制冷性,李某又去找商场交涉,商场称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于冰箱的技术问题,要李某找生产厂家去解决。因生产厂家距离太远,李某不愿向厂家要求退还,坚持要求商场负责修理或退换,商场则不予理睬,双方僵持不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销售者即商场应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负责吗?
(2)本案中,商场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7题:
消费者李某使用甲商场出售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不久乙公司合并甲商场,根据我国消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李某遭受的损害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
A.应由甲商场的供货商负责
B.由原甲商场采购商负责赔偿
C.由乙公司负责赔偿
D.由李某自担
第8题:
李某2018年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XXX”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但没有人身损害。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拿不出该产品合格的证据,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冰箱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买的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销售者又不能提供过失证据,当属违法行为,因此,该产品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法院判案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冰箱起火的实事不假,技术监督部门找不出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的证据,商场又拿不产品合格的证据,说明商场本身存在过失,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可以推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推定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使用了推定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的思维,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适用原则,是错误的。
(3)本案法院应立案审理,并根据认定事由,判决商场承担赔偿李某法定损失责任,如果查实是生产者的责任,应判定商场赔偿后再向生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9题:
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