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

题目

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遂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售货员声称,只能维修不能更换。但修理三次后,电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李某花费了很多精力,双方发生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李某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因此,在商场修理三次,电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李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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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个消费者在某商场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微波炉,用2个月时微波发射管损害,经该消费者要求,商场给该消费者换了另一台微波炉,但使用了半年后这一台微波炉又不能正常使用,在半年之内连续修理两次,后又出现问题。经鉴定排除了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可能。那么,对该微波炉应当()。

A、该微波炉的“三包”期限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B、对后换的微波炉消费者要求换货的,商场必须换货

C、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退货

D、商场对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的合理费用应当负责支付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某家电商场在元旦前夕搞了一次大规模的促销活动,所有家电7折出售。一消费者王某在此期间购买了一台家用电冰箱,从买回之日起不到20天冰箱压缩机因质量问题即不能正常工作,王某于是持“三包”凭证及发票找到家电商场解决问题,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家电商场的答复是打折商品不负责“三包”,后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家电连锁店是先将所有家电提价40%,然后又以7折出售,让利空间极其有限。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家电商场的行为是否妥当,基免除“三包”的主张是否正确?

(2)消费者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消费者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超过多长时间即不能行使?


参考答案:(1)首先,该商场采取先提价再打折出售的做法,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虚
假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其次,家电商店以商品打折为由拒绝及行三包责任是没有根据的。本案中的打折出售商品是一种促销手段,它不同于因瑕疵而处理商品,只要不属于因商品瑕瘫或者缺陷而打折,即不免除三包责任。
(2)消费者王某除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家电商场履行三包责任(修理、更换、退货)外,还有权依法要求家电商场对自己的损失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作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颇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3)消费者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购买冰箱之日起满10年丧失。《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
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3题:

某商场为促销商品,在家电柜台贴出醒目标语:“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期10天,期满后满足请付款。”李某于5月10日从该商场抱回一台彩电。5月17日,因火灾该彩电被烧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B.李某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C.商场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D.李某与商场分担责任


答案B

第4题:

某商场为促销商品,在家电柜台贴出醒目标语: “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期 30 天,期满后 满意请付款。 ”李某于 5 月 10 日从该商场抱回一台彩电。期满后 李某退回该彩电,商场要求 支付使用费 100 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则以下说 法正确的是: ( )

A. 李某应支付使用费,理由是不当得利

B. 李某不支付使用费,理由是未约定使用费

C. 李某应支付彩电平均寿命的使用费

D. 李某是否支付使用费,须由他与商场抓阄决定


正确答案:B

第5题:

消费者李某在使用甲商场出售的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不久之后乙公司兼并了甲商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李某遭受的损害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A.由原甲商场的供货商负责赔偿

B.由乙公司负责赔偿

C.由李某自担

D.由原甲商场的采购商负责赔偿


参考答案:B

第6题:

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李某买回冰箱后3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商场要求退还,商场称冰箱的质量是合格的,稍有一些噪音在刚开始使用时是正常的。几天后,李某又发现冰箱的制冷性能不佳,后来则完全丧失了制冷性,李某又去找商场交涉,商场称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于冰箱的技术问题,要李某找生产厂家去解决。因生产厂家距离太远,李某不愿向厂家要求退还,坚持要求商场负责修理或退换,商场则不予理睬,双方僵持不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销售者即商场应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负责吗?

(2)本案中,商场应承担何种责任?


参考答案:(1)商场应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负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对售出的产品质量修理、更换、退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场应承担下列责任:修理、更换、退货。如因冰箱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其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李某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第7题:

消费者李某使用甲商场出售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不久乙公司合并甲商场,根据我国消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李某遭受的损害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

A.应由甲商场的供货商负责

B.由原甲商场采购商负责赔偿

C.由乙公司负责赔偿

D.由李某自担


参考答案:C

第8题:

李某2018年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XXX”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但没有人身损害。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拿不出该产品合格的证据,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冰箱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买的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销售者又不能提供过失证据,当属违法行为,因此,该产品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法院判案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冰箱起火的实事不假,技术监督部门找不出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的证据,商场又拿不产品合格的证据,说明商场本身存在过失,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可以推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推定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使用了推定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的思维,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适用原则,是错误的。

(3)本案法院应立案审理,并根据认定事由,判决商场承担赔偿李某法定损失责任,如果查实是生产者的责任,应判定商场赔偿后再向生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9题:

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参考答案:B

第10题:

某商场要约卖某型号的电冰箱数台,价格为5000元,期限为7天,张某要求以4800元购买其中一台,双方成交,此种结果属于()。

A.要约失效
B.商场撤销要约
C.张某承诺到达
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28 / 2019版教材P127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题干,张某的购买价格同商场发出的要约的价格不同,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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