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一鱼塘,后丁某搬到镇上居住,遂拟将鱼塘转

题目

丁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一鱼塘,后丁某搬到镇上居住,遂拟将鱼塘转包给本村经营另一鱼塘的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鱼塘转包应经过村委会同意
  • B、丁某拖欠村委会5万元,村委会有权收回鱼塘抵顶欠款
  • C、如转包费高于丁某向村委会交纳的承包金,则超出部分由村委会享有
  • D、如因鱼塘承包经营发生纠纷,丁某既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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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CD

第2题:

黄村一块荒地公开招租时,本村的周某、邻村的丁某和城里的薛某参与了竞标,周某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对

第3题:

张某承包了村里的鱼塘,他担心经营中发生意外,准备到保险公司投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张某无权去投保,因为他对鱼塘不享有所有权

B.张某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才能去投保

C.张某作为承包人,有权去投保

D.张某作为承包人,对鱼塘享有保险利益

E.村作为所有权人,对鱼塘享有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C, D, E

第4题:

黄某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5年,承包人黄某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10000元,由黄某自担承包风险。黄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精心经营鱼塘,年底向村里上交10000元且有盈余。第二年年底,黄某再次如数上交承包费,并因养鱼而使家境大为改善。王某是甲村的村长,见承包鱼塘有利可图,便以承包指标偏低为由,通过村委会宣布和黄某的承包合同解除,转而将鱼塘承包给自己的亲戚魏某,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12000元。黄某找王某要求继续承包鱼塘,被王某拒绝。第三年6月,黄某去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无理解除合同给自己带来的一切损失。下列关于两份承包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甲村与黄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B.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C.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本身有效,因未进行变更登记,故魏某不能取得承包经营权 D.甲村调整和黄某的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ABD
根据《物权法》第1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 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 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甲村与黄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 同无效。甲村无法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就已经发包的承包标的再次发包的行为无效。

第5题:

2011 年5 月,某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人员可以参加该村选举( )

A.王某,17 岁,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

B.刘某,22 岁,户籍在本村但在外村居住,且已参加外村村委会选举

C.张某,18 岁,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达半年,本人表示愿意参加选举

D.杨某,82 岁,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3 年以上,本人中请参加选举,已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必须年满18周岁才能参与村委会选举,首先排除A项。村委会选举前的人员登记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落户本村住本村的,(2)落户本村不住本村,但本人表参加本村选举的,(3)户籍不在本村,但住本村1年以上且申请参加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已参加户籍村或居住村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村选举。由此可知,只有D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选举普遍想原则

第6题:

方某系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其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方某和汪某。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C

第7题: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予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
【考点】举证责任的分配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张则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一方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题,王某主张化工厂存在向鱼塘排污的事实,这一主张与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关。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应当对举证责任分配这一考点准确加以掌握。很多考生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据此认为选项C为正确答案。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误读。“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对一般原则的例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将依照一般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
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因此,考生应当在复习时,准确记忆哪些事实是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哪些事实依然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8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ABC
A选项中,原告林某和被告李某均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起诉时,只要有理由即可,至于在法律上理由是否成立,则需要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B选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被告起诉要求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选项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选项中,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本题中原告甲与本案从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不适格。故本题答案为ABC。

第9题:

A 市某县某村承包户曹某于2006 年承包了本村三亩水田,投资10 余万元养鱼。头几年仅能收回投资,后来曹某积累了经验,渐渐的发了大财。同村村民刘某眼红曹某的鱼塘,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由县政府决定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刘某。曹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曹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若曹某经复议机关的同意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C.若曹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如法院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的,可以上诉


正确答案:BCD
【答案】:BC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曹某依法获得了鱼塘的使用权,县政府的收回行为侵犯了曹某已经依法取得的使用权,因而本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曹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故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的规定,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撤销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故选项D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10题:

甲得知其所承包的鱼塘附近将建一座大型的化工厂,遂将鱼塘转让给乙,但故意不告知附近将建化工厂的事实。几个月后,化工厂建成,鱼塘受到化工厂排出的污水的污染使大量鱼苗死亡。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


参考答案:D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本案中,甲明知鱼塘附近将建化工厂而装作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的附随义务的行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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