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吃夜宵时与邻桌的黄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张某拿起店里的菜

题目

张某吃夜宵时与邻桌的黄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张某拿起店里的菜刀砍伤了黄某,黄某掏出身上的小刀划伤张某。某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黄某、张某实施强制传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菜刀、小刀都应扣押后收缴
  • B、对张某、黄某实施强制传唤报经该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即可
  • C、因张某还涉嫌和其家人共同盗窃犯罪,为不泄露工作秘密,可不通知其家属强制传唤的情况
  • D、强制传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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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正确答案:AD
[考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行政机关给予张某拘留处罚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这符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要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满足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条件。本案是受害人黄某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张某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加害人张某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而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区公安局作出,区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选项C前半句话正确。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许多考生根据本法条,认定作为被告的区公安局所在地和作为原告的黄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从而错误地选择了C项。这是对法条的理解不全面造成的。《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原告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者本人而非受害人。本案中,黄某作为受害人提出行政诉讼,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所在地的法院无权管辖。选项C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据此可知,暂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多选1.AD(1)被处罚人本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3)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注意:担保人或保证金不要求同时具备。有一项即可)。本案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黄某,而破处罚人张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如下:其一,出题者转变出题角度,将平时最常见的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转变为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起诉,由此引起对第三人、管辖法院等一系列的变化,考生如果没有深刻理解该法条的规定,很容易选错答案。其二,行政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适用。在实践中以及司法考试中,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都被认为是广义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在行政法上行政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同一概念:(1)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后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性限制。(2)前者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后者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联系。(3)前者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处理完毕;后者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达到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状态。(4)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留置盘问、传唤、管束或约束身体、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强制隔离等。

第2题:

张某与黄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张某向黄某交付2000元的保证金,黄某拒绝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给张某造成3000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7000元
B: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5000元
C: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4000元
D: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3000元

答案:B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张某交付的是保证金,并未约定定金性质,因此张某交付的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张某只能要求黄某返还2000元。黄某的违约行为给张某造成了3000元的损失,张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所以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5000元。

第3题:

张某在旅游期间,由于与同室李某发生了口角之争,要求住单问客房,则因其换房增加的额外费用应由( )承担。

A、李某

B、张某

C、导游

D、张某和李某相应


正确答案:B

第4题:

张某(男,50岁)的次子张亮(23岁),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天,张亮与妻子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张亮转而辱骂父亲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张亮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张明(28岁)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一根扁担朝着张亮的颈部打了一下,将张亮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一块石头转身回来朝着张亮的头部猛砸数下,致张亮死亡。请问:对本案中张某、张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张亮辱骂父亲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张亮随后紧追,此时说明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利正在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保护张某的合法权利,张明拿起扁担打昏张亮,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张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当张亮昏倒在地时,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已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允许再实行“正当防卫”,张某拿起石头猛击张亮头部的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5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5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c本题中,虽然事件起因与张某之妻有直接关联,但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被拘留5日)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之妻不宜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而本题中,受到拘留处罚者是张某,而提起行政诉讼者则是受害人黄某,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的条件是,被处罚人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题中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受害人黄某,而不是被处罚人张某,故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第6题: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考试大收集整理


正确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
(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7题:

共用题干

下列赠与可以撤销的是:
A:王某将房屋赠送给女朋友黄某,几日后黄某与王某的姐姐发生争执,打斗中将王某的姐姐打成重伤
B:张某将一辆卡车赠送给儿子张大山,张某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张大山对张某不尽赡养义务
C:赵某将房屋赠送给女朋友李某,条件是1年内李某与赵某结婚,1年后李某提出与赵某分手,并且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D:孙某将一辆轿车赠送给周某,周某某日与孙某发生口角,将孙某推倒,孙某后脑着地摔死,孙某的妻子忙于处理孙某的后事,孙某死后8个月孙某的妻子要求撤销孙某对周某的赠与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8题:

赵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声称要把赵某杀死,并前去商店购买匕首。赵某怕张某杀死自己,就在张从商店返回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张某。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游客王某在酒店用餐,邻座的张某和孙某因喝酒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并未制止,张某拿起酒瓶向孙某砸去,孙某急忙躲闪,结果王某头部被砸伤。则王某的医疗费应当由()承担。

A.由张某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张某追偿
C.由张某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张某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游客王某在酒店用餐,邻座的张某和孙某因喝酒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并未制止,张某拿起酒瓶向孙某砸去,孙某急忙躲闪,结果王某头部被砸伤。则王某的医疗费应当由由张某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酒店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10题:

假设张某与有关单位发生争议,张某想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单位就工伤医疗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 B、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可以进行协商
  • C、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 D、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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