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

题目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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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正确答案:C
【考点】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
【解析】卖淫女泰满14岁,甲也知道卖淫女的年龄,依照《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嫖宿幼女罪。

第2题: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水果的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乙向甲交付樱桃200斤或者木瓜100 斤。过了5个月,乙没有向甲交付樱桃200斤也没有交付木瓜100斤。甲遂要求乙交付木

瓜100斤。乙断然拒绝,声称要交付樱桃1000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选择交付樱桃

B.甲有权要求交付木瓜

C.无论乙交付樱桃还是木瓜,甲都应当接受

D.无论乙交付樱桃还是木瓜,甲都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B
12.【答案】B 【考点】选择之债【解析】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区分标准,可以将债划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入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选择权呶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无约定,由债务人享有;若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行使。本题中,当事人双方对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乙享有;但是,债务人乙于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甲行使。因此,甲有权选择交付榴莲,而乙丧失了选择权,只能依照甲的要求交付榴莲。因此,A、C和D项错误,B项正确。

第3题:

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考点】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

  【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女的肖像为自己公司业务作宣传,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女委托乙公司拍摄艺术照,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丁男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对照片进行篡改歪曲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选项C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丁男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的半裸照片上,并将拼凑后的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上,公然丑化了甲女的人格,损害了甲女的名誉权。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甲女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4题:

甲购买乙的钻戒,甲还没有付款就要求乙先交付钻戒,此时乙有权()。

A.抬高价格

B.拒绝交付

C.扣押甲的财物

D.限制甲的人身自由


参考答案:B

第5题:

甲要购买乙的钻戒,在甲没有付款之前,乙有权( )。

A.拒绝交付钻戒

B.强迫甲付款

C.扣留甲的财物

D.恶意抬价


参考答案:A

第6题:

甲某日挟持女性乙逼迫其拍裸照,并将其强奸,后甲将录制的乙的裸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甲身患梅毒,事后乙也被检查出患有梅毒。甲侵犯了乙的哪些权利?( )

A.性自由权

B.健康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正确答案:ABD
「考点」人格权
「解析」本题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公民对自己的性具有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甲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构成对乙的性自由权的侵犯。A当选。同时,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与乙发生性关系。构成对乙的健康权的侵害,B当选。甲将拍摄的乙的照片予以散发,构成对乙隐私权的侵害,D当选。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该权利已获得理论界广泛承认,司法实践中多以名誉权来保护隐私,并得到司法解释认可。由于本案中不涉及乙的荣誉,故不存在其荣誉权受侵犯的情形,C不选。

第7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并没有与甲进行抢劫的预谋,不具有抢劫故意,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正确答案:A

第8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C

第9题:

2008年11月4日,甲(1978年10月9日生)年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9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参考答案:C

第10题:

甲从乙处购买了500斤玉米,但乙只交付了400斤玉米,但却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此时甲有权()。

A.拒绝乙的要求

B.打击报复乙

C.扣押乙的财物

D.限制乙的人身自由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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