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7日,甲厂与乙厂签订电力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

题目

1998年2月7日,甲厂与乙厂签订电力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从1998年3月1日起),甲厂保证电力供乙厂使用,电费从使用当日起按丙供电所的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双方都依约履行。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近期省电网调整电价,双方协商后,甲厂依丙供电所的二类电表收费标准向乙厂收取电费。甲厂本属一类表用户,独立变压器。但从1998年10月起向乙厂按二类表收取电费并加收变损、利率调整、镇街灯费用,至1999年7月,10个月共多收了电费10余万元。1999年10月,当地物价所根据举报予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12月26日做出处罚决定书,认为甲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电价和加收镇街灯费,其行为已构成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对甲厂做出了将多收金额如数上缴国库的处理,并决定免 于罚款。甲厂不服,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所申请复议。市物价检查所复议认为:本案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价格法规、政策是正确的,但处理欠妥。于2000年2月24日做出了复议案件决定书,维持原免于处罚的决定,变更其将多收金额上缴国库的决定,改为将多收电费全部退还乙厂。甲厂对此复议仍不服,向法院起诉。甲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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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考点」履行地点
「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本题中A市甲厂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付款地点应为A市;A市也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钢材为动产,交货地点也应在A市。

第2题:

H市甲食品厂是“美斋”商标注册人,与G市乙厂签订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该商标的食品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盒,该包装盒只能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盒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盒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权


参考答案:B

第3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

A、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


答案:D

第4题: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第5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BCD

第6题: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商标使用许可的问题。依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整体而言,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但是,该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违反了《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该特别约定无效。该特别约定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第7题:

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仅仅是物的使用权,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题明确“甲、乙订立了35年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答案应当为A。

第8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为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参考答案:A,B

第9题:

甲厂(买方)和乙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厂交付甲厂十吨钢材。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关于钢材的交付地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参见《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第10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租赁合同中,为不定期租赁的有()。

  • A、甲与乙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0年
  • B、甲与丙口头约定,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为1年
  • C、甲与丁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没有作出约定,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 D、甲与戊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戊继续使用该房屋,甲未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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