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的月收入为1500元,李四的月收入为3000元,可以得出李四

题目

张三的月收入为1500元,李四的月收入为3000元,可以得出李四的月收入是张三的两倍,这里采用的数据计量尺度是()

  • A、定序尺度
  • B、定比尺度
  • C、定距尺度
  • D、定类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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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面哪个命题是命题“张三今天迟到或李四明天请假”的否定?(C )

A、张三今天迟到或李四明天不请假

B、 张三今天不迟到或李四明天不请假

C、张三今天不迟到且李四明天不请假

D、不是张三今天不迟到就是李四明天不请假


参考答案C

第2题:

张三向李四购买房屋,将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李四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四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王五。事后,因工作临时调动,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三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从李四处受让汇票的王五返还汇票

B.请求李四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李四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张三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四返还价金。选项B为正确答案。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票据合法背书转让后,不能要求返还,排除AC项;也不能拒绝付款,排除D选项。

第3题:

假设某数据库表中有一个姓名字段,查找姓名为“张三”或“李四”的记录的准则是( )。

A.Not“张三,李四”

B.In(“张三,李四”)

C.Left([姓名]=“张三,李四”

D.Len([姓名])=“张三”,“李四”


正确答案:B

第4题:

在某单位招聘会上,张三、李四入围面试,甲、乙、丙三位面试官对于录取的意见:
甲:如果不录取张三,那么不录取李四
乙:如果不录取李四,那么录取张三
丙:如果录取张三,那么不录取李四
应该选择何种录取方案,使甲乙丙三位面试官的要求都得到满足?( )

A、只录取张三
B、只录取李四
C、张三、李四都录取
D、张三、李四都不录取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翻译题干。
①-张三→-李四
②-李四→张三
③张三→-李四 第二步:根据题干进行推理。
将条件①进行逆否,得到“李四→张三”。已知条件②,-李四→张三。根据推理规则,如果 A→B,-A→B, 那么 B 一定为真(即无论 A 是否成立,B 一定成立),故张三一定录取。根据条件③,张三→-李四,说明李四 一定不录取。

第5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张三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6题:

张三给李四使用公钥加密方法,发送一段消息,则李四可以用公开的密钥,再加上()对消息有效解密。

A、李四的私钥

B、张三的私钥

C、张三的公钥

E、李四的公钥


参考答案:A。

第7题:

大山子村选举乡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张三、李四、王五、侯六,其中仅张三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张三、李四当选
B、宣布张三当选,同时以李四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张三当选,同时以李四、王五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张三、李四、王五、侯六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
《选举法》第43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一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因此C选项正确。

第8题:

张三向李四购买了200台电视机,双方约定于2010年3月4日交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提前履行债务,在损害李四利益的情况下,李四可以拒绝

B.在李四不拒绝的前提下,张三提前履行给李四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李四自行承担

C.张三提前履行必须是全部履行不可以是部分履行

D.张三提前履行债务,在不损害李四利益的情况下,李四不可以拒绝


正确答案:AD
AD。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知,张三提前履行既可以全部履行也可以部分履行;提前履行给李四增加的费用'由张三负担;在不损害李四利益的情况下,李四不可以拒绝张三提前履行债务。AD项是正确的,B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D项。

第9题:

共用题干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伪证罪
C:伪造有价票证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
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
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
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10题:

张三和李四是对门邻居。从4 月下旬开始,张三饲养的鹦鹉每天大喊“李四傻瓜”。李四多次找张三交涉无果,李四遂诉至法院。法院可以判令张三:

A、排除妨碍
B、停止侵害
C、恢复原状
D、恢复名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A项错误,排除妨碍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题中未体现李四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或妨害。
B项正确,停止侵害是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张三的鹦鹉每天对李四说侮辱性话语,对李四造成了伤害,故法院可以判决张三停止侵害。
C项错误,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例如将损坏的财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与题意不符。
D项错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违法行为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损害其名誉、荣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在影响所及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的责任措施。题干中鹦鹉对李四的侵害影响有限,不适用“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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