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 本案中谁应当作

题目

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 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许明外出游玩,中午在餐馆就餐时将自己新买的名牌自行车停在了餐馆门前。该餐馆的牌子由于悬挂不结实而发生脱落,正好砸在许明的自行车上,将车砸坏,为损失赔偿的数额问题,许明与餐馆经营者王龄发生争议,许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龄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在这一诉讼案件中,诉的标的是:( )。

A.许明要求王龄赔偿的1000元钱

B.被砸坏的自行车

C.许明与王龄之间争议的侵权赔偿关系

D.餐馆牌子砸坏自行车的事实


正确答案:C
诉的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关系,因此,答案为C。而答案A,即被砸坏的货物是侵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属于诉讼标的物;而答案B,即顺天饭庄牌子砸坏货物的事实属于诉的理由;答案D,即齐强要求赵霜赔偿的1万元钱属于诉讼请求,故选项A、选项B与选项D不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第2题:

个体运输户齐强将其驾驶的货车停在个体餐馆顺天饭庄门前,然后坐在门外的餐桌旁吃午饭。突然,挂在一棵树上的顺天饭庄的牌子掉下来,正好砸在齐强的货车上,将其车上的部分货物砸坏。为损失赔偿的数额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齐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顺天饭庄的经营者赵霜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在这一诉讼案件中,诉的标的是:( )

A.被砸坏的货物

B.顺天饭庄牌子砸坏货物的事实

C.齐强与赵霜之问争议的侵权赔偿关系

D.齐强要求赵霜赔偿的l万元钱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诉的构成要素中的诉的标的。诉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关系,因此,答案为C.答案A,即被砸坏的货物是侵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属于诉讼标的物。答案B,即顺天饭庄牌子砸坏,货物的事实属于诉的理由。答案D,即齐强要求赵霜赔偿的1万元钱属于诉讼请求。

第3题:

王才向赵有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王才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才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强。现王才无力偿还欠款,赵有以王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王才的赠与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C.法院不得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D.法院既可以追加杨强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正确答案:D
《合同法解释》第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4题:

:王某30岁,游手好闲。赵某是王某的邻居,l7岁,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在读高一。2008年3月2日,王某见赵某在街边玩,便对赵某说:“你要是能将李家的狗砸死,我就送你一辆自行车。”赵某就捡起一块石头,趁李某家没人,钻到李家将李某家的黄狗(市价500元)砸死,然后跑回来向王某要钱,王某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否则赵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B.如果赵某的父亲追认王某与赵某的约定,则王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

C.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王某应当负主要责任,赵某的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D.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赵某的父母应当负主要责任,王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C
无论按照年龄还是精神状态,赵某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第l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是,赵某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合法的合同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因此他和王某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是属于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能强制履行。A、B错误;《民通意见》第l48条第3款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l33条之规定,监护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题中赵某虽然是侵权的实行人,但也应当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C对D错。

第5题:

王某30岁,游手好闲。赵某是王某的邻居,l7岁,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在读高一。2002年3月2日,主某见赵某在街边玩,便对赵某说:"你要是能将李家的狗砸死,我就送你一辆自行车。"赵某就捡起一块石头,趁李某家没人,钻到李家将李某家的黄狗(市价500元)砸死,然后跑回来向王某要钱,王某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否则赵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B.如果赵某的父亲追认王某与赵某的约定,则王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

C.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王某应当负主要责任,赵某的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D.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赵某的父母应当负主要责任,王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C
无论按照年龄还是精神状态,赵某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是,赵某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合法的合同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因此他和王某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是属于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能强制履行。A、B错误;《民通意见》第148条第3款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监护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题中赵某虽然是侵权的实行人,但也应当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C对D错。

第6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莱和赵莱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莱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CD
75.答案: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第7题:

王某(男)与赵某(女)未婚而生子(取名王小),在共同经营花店一年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花店也转手他人,王小由赵某抚养。现王某以双方不是合法夫妻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因此以王小名义起诉至法院。赵某又以王某将经营花店的利润据为己有为由,同时起诉至法院。就此,从法理学角度,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王某与赵某的关系虽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但二人之间就花店的经营所得却形成了财产法律关系

B.王某与王小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在赵某起诉之前,王某与王小之间的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

D.王小的出生属于法律事件中的自然事件


参考答案:A, B, C, D

第8题:

赵、钱、孙、李四人是大学同学,由于琐事经常发生争斗。某日,赵、钱二人纠集社会青年郑、王闯入教室,对孙、李二人进行群殴,致使孙、李二人住院治疗,分别花去医药费1000元、1500元。后孙以赵、钱二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追加李为共同原告

B.法院应当追加郑、王二人为共同被告

C.由于孙没有起诉郑、王二人,视为其放弃对郑、王的赔偿请求权,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D.李可以对赵、钱、郑、王四人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BD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且放弃诉讼请求必须向法院明确的表示,法院还要向当事人阐明后果,没有起诉不能推定为放弃赔偿请求。B项正确。C项错误。孙、李虽然同时被打伤,但是在实体法上独立的享有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不是连带的,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D正确,A错误。

第9题:

.李某经营个体商店亏损达数千元,于是决定停止营业。赵某遂将李某店铺租下,同时租用李某的营业执照,经营各种商品和饮料。后消费者王某在该店中购买到变质商品,为此发生纠纷,王某准备随时诉讼解决。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王某只能以赵某为被告起诉

B.王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C.王某可以以赵某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D. 王某可以以赵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被告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第10题:

赵某与王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某日晚,赵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剪刀将王某的下 身剪伤:后虽经治疗,但曾出现过影响家庭生活的情 形。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原谅了赵某。不久,赵某诉至 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A.王某有权同意离婚,并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B.王某有权不同意离婚,但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C.王某欲主张损害赔偿,需另案提起诉讼
D.王某既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賠偿,也有权主张精 神损害賠偿


答案:A,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28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赵某的行为构成家 庭暴力,作为非过错方,王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该损害 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 根据该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可知,王某欲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需同时提出离婚请求,且其责任主体,仅为赵某。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