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题目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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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定刑的情形是( )。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BD都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只有选项C不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2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C.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

D.抢劫致人死亡的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重点是“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定”,我们将其归纳如下:(1)《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3)《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4)《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5)《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6)《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此外,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明确规定实施其他一些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数罪并罚,归纳如下:(1)(《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刑法》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3)(《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6)((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7)(《刑法》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题:

下列抢劫行为中可依法适用死刑的有( )。

A.入户抢劫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抢劫金融机构

D.抢劫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D: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案:A,B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第5题: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从“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判断,“轻踢了一脚”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并非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不再按照抢劫罪处理。
选项B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行为人是“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选项C正确,“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可构成抢劫罪。犯罪完成后,“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轻踢了一脚”,可知主观上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料”表明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因此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6题:

抢劫致人死亡,是指()。

A.把人杀死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身边的财物的

B.抢劫的方法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的

C.抢劫得手后杀人灭口的

D.抢劫后行凶拒捕致人死亡的


参考答案:B

第7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C.强奸致人死亡的D.抢劫致人死亡的


正确答案:AB
在刑讯逼供、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选AB。

第8题:

下列情节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情形包括:(1)入户抢劫的,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这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人员、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以及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持假枪进行抢劫的,不适用“持枪抢劫”的量刑情节。(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9题:

下列哪些属于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A: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B: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C: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D: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

答案:A,B,C,D
解析: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5)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绑架致人死亡的;(8)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0)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第10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A.侮辱罪致人死亡
B.虐待罪致人死亡
C.遗弃罪致人死亡
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 A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B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C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D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本题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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