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张与公

题目

张某于200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6年7月起至2009年7月止。 2008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129675.5元,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在学成回国后,为公司继续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2009年5月回国后,张某提出辞职申请,未被公司批准。 2009年8月后,张某离开电器公司到A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离开电器公司后,其所负责的YPC200F6产品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8台、45万元、13.5万元。 2010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330万元。 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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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于4月10日交货,张某于甲公司交货后的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电脑

B.张某和甲公司

C.张某要求甲公司4月10日交货的权利

D.甲公司要求张某按时付清全部价款


正确答案:B

第2题:

(2011年考试真题)张某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至年底公司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公司与张某之间劳动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公司应与张某补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补偿

D.张某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的掌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选项A的说法错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所以,选项C、D的说法正确。另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选项B的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第3题:

张某于2010 年1 月1 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0 年4 月1 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才书面通知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即使张某与甲公司于4 月1 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张某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计算期间为1 月1 日~3 月31 日

B、即使张某与甲公司于4 月1 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张某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计算期间为2 月1 日~3 月31 日

C、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D、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BC
专家解析:
正确答案:BC 题型:常识题难易度:中
(1)选项AB: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 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 日;(2)选项C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4题:

张某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至年底公司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公司与张某之间劳动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公司与张某之间补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补偿

D.张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第5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张某系某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该公司出资给张某提 供专业技术培训,但张某需在该公司工作服务至少3年。并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年内,张某 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经济补偿在张 某任职期间按月给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张某需要按约定向该公司承担违约金?( )A.张某由于不满该公司的工作环境,在该公司2年后即要解除合同B.张某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后,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作风懒散,常有失职行为C.张某在试用期间就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D.张某在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终止2年后,随即到一个与该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正确答案:AD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AD当选。 

第6题: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C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取舍C项和D项。《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仅在第3条对普通合伙人资格作出正面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见,二法的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由于新《合伙企业法》的生效时间比新《公司法》晚,故在解释上应当倾向于采取《合伙企业法》不限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的方案,将之作为《公司法》第15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处理。由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入伙合伙企业,D项正确。C项于法无据,错误。答案为C

第7题: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以下错误的是()。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参考答案:C

第8题:

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李某从事的一系列期货业务行为应当由( )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离任前由甲公司承担,离任后由乙公司承担

C.张某

D.离任前由甲公司承担,离任后由张某


正确答案:A

 张某离任前属于甲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甲期货公司承担;离任后,虽然不属于甲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是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通知李某,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甲期货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第9题:

某公司在与张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过程中不得从事的行为是( )。

A.扣押张某的居民身份证3个月

B.要求张某提供6000元的担保费用

C.向张某收取进厂费500元

D.要求张某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正确答案:ABC
37.ABC[解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A应选。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两项应选。

第10题:

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
选项A正确。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箱内放了自己的贴身生活用品及私密照片,并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甲公司的员工李某私自翻看了箱内的物品,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选项B错误。《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据此可知,受害人以隐私权被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李某仅是翻看了一下箱内物品,并未对张某的私密照片进行传播,即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会被支持。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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