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印章由其工作人员刘某保管。刘某未经该公司授权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该公司印章,将该公司的一批产

题目
单选题
某公司的印章由其工作人员刘某保管。刘某未经该公司授权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该公司印章,将该公司的一批产品卖给张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该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

该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该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D

如果该公司对该买卖合同不予追认,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刘某与张某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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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刘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刘某的一辆汽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刘某提起诉讼,并因诉前保全而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刘某可以要求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赔偿。


参考答案:错

第2题:

赵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赵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朋友刘某,刘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刘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

(1)赵某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我国《证券法》?

(2)若违反,违反了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1)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2)《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
  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同时,赵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
  幕的知情人员。赵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刘某,属于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第3题:

民警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与无业游民李某共谋诈骗某贸易公司。两人伪造该公司印章和货款支付凭证,由李某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获利500万元。对赵某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A公司新任会计刘某接替了老会计乔某,两人在财务科长李某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年底审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乔某所做的账目中有作假行为,刘某接替后并未发现这一严重问题。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是()。

A:李某、刘某和乔某
B:单位负责人、刘某
C:单位负责人、刘某和李某
D:单位负责人、乔某和李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责任界定。根据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监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移交人是乔某,由财务科长李某监交,乔某与李某均应承担责任。另外,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单位会计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单位负责人、乔某和李某。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某为某股本总额为15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和监事会同意,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设有监事会。下列哪些人可对张某提起诉讼?()
A:甲公司为该公司股东,3个月前购入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
B:王某,李某,陈某三个自然人已连续200天合计持有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三人联合提起诉讼
C:该公司监事会
D:该公司监事会成员刘某

答案:C
解析: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


【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


【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

第6题:

2000年3月份,刘某与某公司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份,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该公司认为本单位已经为刘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以刘某解除合同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实,认为该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以刘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后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


参考答案: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解除职工刘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该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该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刘某在履行了办理失业登记等程序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的待遇。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无论是从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发放标准还是功能上来看,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都是不同的。前者由用人单位发放,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本人工资等因素考虑进来;后者则由社会统筹基金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因而,二者是不能等同的,也不能互相代替。

第7题:

下列不为劳务之债的是:( )

A.歌唱家刘某与某剧场签订的为其演出的合同

B.教授张某与某大学签订的为其授课的合同

C.铁路局与某公司签订的为其承运货物的合同

D.委托雕刻家郑某将其田黄石雕成印章的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劳务之债的理解问题。ABC选项均为劳务之债。D选项为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8题:

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刘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刘某的一辆汽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刘某提起诉讼,并因诉前保全而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刘某可以()。

A.申请解除保全

B.要求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赔偿

C.起诉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

D.要求法院责令申请人赔偿


参考答案:D

第9题: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代理权被收回后,陈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丙公司
B.代理人孙某与买受人刘某串通,将被代理人张某的一批货物低价卖给刘某,并从中收取回扣
C.代理人夏某以被代理人何某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D.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B,C
解析:
选项AD:属于无权代理。

第10题:

张某委托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刘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刘某“好处费”。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张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刘某在A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王某,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刘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刘某以A公司名义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刘某收取到张某、王某分别给的“好处费”。

关于张某和刘某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的行为表述中,错误的为(  )。

A.张某和刘某出于真实意愿,所以合同有效
B.因为合同履行成功了,所以刘某得到“好处费”
C.刘某不应该收取这个“好处费”
D.张某应该与A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

答案:A,B
解析:
A项,在房地产居间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始终都是中间人,因此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所以,张某和刘某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无效的。B项,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发票。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后再按约定向具体承接和执行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支付相应的报酬。各国(地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都严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经济利益。所以刘某不能在佣金之外再拿“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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