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第2题: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 )
第3题: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任何差异。 ( )
第4题: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按要求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5题: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第6题: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可以直接引用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不需进行独立判断。 ( )
第7题: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8题: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 )
第9题:
证券发行后,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