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立即致函设计单位M要求改正”不妥。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因监理并未承担设计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发现问题应向业主报告,由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更改要求。
(2)“设计单位M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改正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不妥。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在取得设计变更文件之前签发变更指令,设计变更应由设计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同意,各方会签后方可实施。
2.事件2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控制程序框图,如图2-1所示。
2.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以及理由具体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不妥。
理由: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是分包合同关系,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总监理工程师的整改通知应发给甲施工单位。
(2)甲施工单位回函称甲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不妥。
理由: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1)事件4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本次暂停令。
理由: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①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③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④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⑤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事件4中,程序上有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同时,将该材料进行了有监理见证的抽检。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