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真题)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嗷嗷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题目
(2009年真题)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嗷嗷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A.方某承担
B.何某承担
C.方某和何某共同承担
D.方某、何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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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但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局领导汇报。随后,马某将款汇往该商店,邵某收款后又将这50万元以集资的名义汇往李某的装璜公司,并约定集资期限一年,利率为20%。1994年5月,马某要求邵某支付,约定,的利差,”,于是,邵某将李某公司汇给自己的10万元利息转汇到马某指定的账户上。1995年5月,马某和邵某将这10万元平分,二人各得5万元。后案发,马某被依法逮捕。

【问题】此案如此定性?


参考答案:

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反观本案,马某作为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利用自己掌握的签订财政贷款合同的权力,违规为他人提供贷款,同时收受他人以“利差”名义给予的5万元好处,说明其既有主观上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又实施了收受好处(且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之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公务行为的公正、廉洁,因而毫无疑问马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持“贪污罪”观点的人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马某和邵某所分的10万元可能还包括了应偿付给财政局的那部分利息,如果仅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则难免以偏概全。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缺乏数罪的客观基础而只是形式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多主张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办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马某收取5万元的主观动机只是利用手中签订贷款合同的权力,从他人那里谋取好处,事实上也只实施了与邵某各分5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由于财政贷款的法定利息较低,财政局应得的利息收入在马某5万元受贿金额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因此根据对想象党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依受贿罪名起诉马某。


第2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孝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而非野生动物致人损害。(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不能受外入驱使。(3)必须没有免责的理由,即不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题中,赵某将马送给李某,李某成为马的所有人,由于该马属于饲养的动物,受惊又不是外人所为,而且并非受害人的过错引起,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赠与合同巾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本题中,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并未告知此马的习性,但由于赵某是无偿赠与李某。而且其并没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造成李某的损失,赵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第3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赵某对此不知情,所以未告知此马的习性。 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请问该责任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第4题:

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A.方某承担
B.何某承担
C.方某和何某共同承担
D.方某、何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题中何某由于管理不善使自己的狗惊了方某的马,造成了赵某的损害,故赵某可以向何某也可以向方某索赔,方某赔偿后可以向何某追偿。此题出于《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是按照《民法通则》进行的分析,所以没有合适的选项。

第5题:

某市公安局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好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予赔偿

B.应由赵某赔偿

C.应由公安局赔偿

D.应由赵某和公安局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C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见,警察赵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必要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伤害,依法属于国家应给予赔偿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

第6题:

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B.马某路过牛某家门口,被牛某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500元,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牛某赔偿。牛某认为自家的狗从不咬人,马某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是被牛某的狗咬伤的

C.陈某委托黄某去广州购买一批牛仔裤,后因牛仔裤滞销,陈某不承认黄某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于是双方对黄某是否有代理权发生争议,应当由陈某承担举证责任

D.某日中午,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


正确答案:AC
AC。注意:合同纠纷中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7题:

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正确答案:BCD
[考点]未成年入致人损害时责任承担、过错相抵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2)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的行为;(3)必须造成他人损害。本题中,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爬上围墙攀摘葡萄时,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可见,一方面马某遭受的损害是由于谭某的行为直接引起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谭某的监护人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马某的损害也是因为马某自己攀爬围墙并与人争抢的过错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选项BC正确。
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和条件,人们只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意思能力或者说意思能力不健全的人,他们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对于他们造成的他人损害,法律规定了由其监护入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代负责任,也就是不问监护人有无过错,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即因与本人有关的人或物造成他人损害而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侵权,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规则。本案属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规则,选项D正确。t丁某不应当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结果;(3)行为违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本题中,虽然马某是由于丁某的院墙上的石头将其砸伤,但是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葡萄,并且已经垒起了围墙。他对于马某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丁某不应当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选项A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陷阱之一是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责任承担的规定。考生应当掌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也只是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其民事责任。可见,这种责任承担,并不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即是否有过错而有不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另—个陷阱就是过错相抵的原理。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一原则,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同样可以类推适用,即受损害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作为另—个侵害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进行赔偿偿时,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要注意,这里的未成年人的“过错”是以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能够认识都行为不利后果的能力为判断标准的,本题中,作为受害人的马某已经10岁,应当具有认识到攀爬围墙并与人争抢这种行为危险性后果的能力,可是他却依然实施了这种不当行为,因而应当是具有一种“过错”的。考生在本题中很容易忽视这一点,从而漏选了选项C。

第8题:

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嗷嗷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A.方某承担

B.何某承担

C.方某和何某共同承担

D.方某、何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本题马致赵某的损害是由于何某的狗对方某的马造成的惊吓所致的,方某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该责任应由何某承担。

第9题:

马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合同约定,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生工伤费用,由公司负担;如发生看病费用,由马某自理。自2009年3月10日起,马某生病住院2个月,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元,住院期间,公司为马某正常发放工资,但在马某出院时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马某认为公司应为其支付医疗费。下列关于双方纠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马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然存续,公司应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B.根据“看病费用由马某处理”的约定,公司可不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C.因马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公司可不去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D.“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应认定有效,马某应自付医疗费用

答案:A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题中,用人单位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自理看病费用的约定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马某支付医疗费用。

第10题: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1个月,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其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陈某在饲养马的过程中,与郭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因为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元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2)赵某能够取得马的所有权。因为陈某为无处分权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是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以要求陈某赔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本案例不难,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无权处分是否影响善意取得?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考生总是搞不清楚。注意:无权处分不影响善意取得。第二,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该规定是否与本案在处理上存在冲突?实质并不冲突,对于直接获取的遗失物,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并非直接获取遗失物,而是间接从交易所购买,此时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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