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题目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A:李某是本案被告
B:王某是本案被告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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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家住甲市A区的王某与家住乙市B区的李某签订了-份运输合同,约定李某将一批价值40万元的贵重货物从甲市A区运至丙市C区.并特意叮嘱该批货物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但李某觉得运输距离并不远,且最近天气晴好,于是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运输途中突降大雨,该批货物全部损坏。王某遂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物损失40万元和运输费用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李某不服,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王某发现李某打算将运输货车转卖,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履行,王某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王某发现,李某的运输货车已经接近报废年限,不足以抵偿42万元的损失,王某同时发现李某在丁市D区有一套住房,市价50万元,王某遂向丁市D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玉某的执行申请,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执行管辖权,便置之不理。一个月以后王某仍未履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便直接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李某支付王某35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执行程序因此中止。三个月后,李某仅支付了15万元。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了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

问题:

1.本案中,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3.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即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着想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如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李某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的内容,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五、(本题20分)
参考答案:
1.正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因此,本寨中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作法是正确的。
2.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与第一审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
3.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  起十日内提出,而不应置之不理。《民诉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即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属于对执  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本案中李某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的内容,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是不正确的;其次,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案中,李某已经支付了15万元,因此应当再支付27万元即可,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第2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正确答案:C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3题:

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陈某表示自己没钱,但李某欠其3000元钱并已到期,可以申请执行其债权。李某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李某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对李某强制执行

B.李某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对李某强制执行

C.李某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也不应当对李某强制执行

D.如李某提出自己也无履行能力,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D
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性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该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故选项D正确。

第4题:

五、(本题22分)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五、参考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第5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执行异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l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结合本题,在张某与江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此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由于张某与江某之间的纠纷为所有权纠纷,而李某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提出部分权利主张,因此,李某所提的异议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而选项B错误,应入选。
《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在本题中,由于李某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李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那么,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选项C正确,不应入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选项C的表述也有欠妥之处。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但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据此,选项C的妥当表述应为,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第6题:

王某因借款与李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一个月内返还王某10万元欠款,李某拒不还款,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查封了李某3副名贵字画,价值共12万元。查封不久,案外人张某提出其中一副字画在半年前就已卖给了自己,故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审查

B.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C.理由成立的,裁定终结对该标的的执行

D.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查执行。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异议的审查期限是15天而非10天,选项A不正确。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不能终结执行,选项B正确。经审查,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D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7题:

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再审

B.决定再审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申请


正确答案:D
【考点】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
【解析】关于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81条第l款、《审监程序解释》第l9条第2款及该解释第24条第l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的再审申请针对的是法院作出的驳回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而不是裁定或决定再审,也不是裁定不予受理。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C。很多考生认为,法院作出的驳回先予执行的裁定确实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裁定,但由于在本案中,法院尚未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这部分考生之所以落入出题者布置的“陷阱”,主要还是错误地将一审受理阶段的立案审查强加予案件再审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的规定,一审受理阶段的立案审查不仅涉及对形式问题的审查,还涉及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所规定的一些实体问题的审查,因此,此阶段的不予受理针对的是形式问题和一些实体问题。但案件再审阶段的立案审查则不同,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7条的规定可知,只要申请再审人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审监程序解释》第3、4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即应受理,可见,案件再审阶段的立案审查仅涉及形式方面,此阶段的不予受理也仅针对形式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属于实体方面而非形式方面的问题,因而不能以裁定不予受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8题:

某自诉案件,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认为其构成侵占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反诉王某构成侮辱罪。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和李某罪名都成立。王某和李某对自己的判决都不服,并提起上诉。那么第二审法院可否加重对二人的判罚?( )。

A.可以加重王某的刑罚

B.不可加重王某的刑罚

C.可以加重李某的刑罚

D.不可加重王某的刑罚


正确答案:BD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形,而不适用于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形。所以能否加重二人惩罚关键在于判断二人究竟以被告人身份还是以自诉人身份提起诉讼。既然是“对自己的判决都不服”,那么也就是说王某和李某是作为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所以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故选BD。

第9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李某的自诉

B. 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 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 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第10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如果王某与李某在一审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李某拒不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 义务,王某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B.要求法院撤销民事调解协议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调解协议 D.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 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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