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期货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为其髙中好友,并在李某的期货公司里面开立一账户,王某借与李某之间的特殊关系,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透漏一些期货信息,李某碍于情面,根据其利用其职权从证券交易所获得的信息,暗示某些期货价格可能会上涨,结果王某从中共获利二十余万元,并给予李某好处费五万元。关于本案例中的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李某为某期货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为其髙中好友,并在李某的期货公司里面开立一账户,王某借与李某之间的特殊关系,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透漏一些期货信息,李某碍于情面,根据其利用其职权从证券交易所获得的信息,暗示某些期货价格可能会上涨,结果王某从中共获利二十余万元,并给予李某好处费五万元。关于本案例中的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属于“知情人士”,不得向外透露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
B.李某的行为属于商业受贿行为
C.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任职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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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李某无须再向王某清偿

B.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不得拒绝受领

C.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受领

D.李某某清偿后可向李某求偿


参考答案:C

第2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第3题:

李某为某民营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2008年初接受客户王某的委托为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2008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分三次接受王某的业务回扣共计人民币50000元,但并未上交。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构成受贿罪

B.李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C.李某构成侵占罪

D.李某不构成犯罪,应受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CD

李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受贿罪;侵占罪是指不利用职务的便利占有他人财产不予返还,故AC都不正确。李某为民营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过程中收受回扣,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4题:

李某发现近段时间期货交易行情很好,于是找到其在期货公司(非国有)工作的朋友王某,给其5万元钱的“劳务费”,让他帮忙寻找点“有用信息”。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向李某提供内幕信息,李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另外,据调查,王某还曾于2012年5月份帮助某走私集团顺利通过期货交易将走私所得转移出去,并从中获得20万元好处费。王某帮助某走私集团通过期货交易转移走私款的行为属于( )。

A.洗钱罪
B.走私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A
解析:
由于王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罪;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王某并没有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据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王某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第5题:

期货公司先后分别收到客户王某和客户李某的指令,均要求购买同一手期货,李某出具的价格比王某高,并且承诺如果这笔期货能够买到,期货公司可以从中收取10%的劳务费,则期货公司应当先传递( )的指令。

A、王某
B、李某
C、同时传递
D、通知二人协商解决;否则均不予传递指令

答案:A
解析: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第6题:

期货公司先后分别收到客户王某和客户李某的指令,均要求购买同一手期货,李某出具的价格比李某高,并且承诺如果这笔期货能够买到,期货公司可以从中收取10%的劳务费,则期货公司应当传递( )的指令。

A.王某

B.李某

C.同时传递

D.通知二人协商解决,否则均不予传递指令


正确答案:A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王某的指令时间早于李某,因此应当传递王某的指令。

第7题:

李某以前在银行工作,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工作,张某、赵某、王某、罗某想要投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其中,张某是李某同事的同学,赵某是李某的同学,王某是李某以前的同事,罗某是李某的妻子。请问这几个投资者中,( )的投资交易活动是李某应该回避的。

A、张某
B、罗某
C、王某
D、赵某

答案:B
解析: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8题:

王某与其嫂李某有仇,意图杀害其嫂李某。某天,李某生病,王某假意对李某关心,为其端茶送水,特意为其做了份鸡蛋汤,趁机在该汤中撒下毒药。后李某怀疑汤中有毒,遂趁王某不在身旁,将该汤给王某的儿子豆豆食用。豆豆喝汤后中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王某有杀豆豆的间接故意

B.王某有杀李某的直接故意

C.李某对豆豆而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李某有杀豆豆的间接故意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刑事犯罪形态。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王某意图杀死李某,假意照顾她而在汤中下毒,从此处可看出王某积极希望李某死亡,持直接故意的态度。李某怀疑汤中有毒,知道有毒死人的可能而仍将该汤送给豆豆食用,这说明李某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的态度。豆豆食用后死亡,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因为豆豆是王某的孩子,王某根本无意害自己的孩子,所以王某对豆豆而言,不具有间接故意,所以答案应为A

第9题:

李某为某期货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为其朋友,王某在李某所任职的期货公司开立账户,此后多次找到李某,请求其透漏一些期货信息,李某利用其职位获取相关信息,对其暗示某些期货价格可能会上涨,结果王某从中获利50万元,并给予李某好处费1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属于“知情人士”,不得向外透漏期货交易的内幕
B.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
C.应当没收李某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李某的任职资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据此,可以断定本案例中李某属于“知情人士”,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向外透露期货交易的内幕,选项A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商业受贿行为的相关要件,选项B正确。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选项C、D正确。

第10题:

李某为某期货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为其朋友,王某在李某所任职的期货公司开立账户,此后多次找到李某,请求其透露一些期货信息,李某利用其职位获取相关信息,对其暗示某些期货价格可能会上涨,结果王某从中获利50万元,并给予李某好处费15万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李某属于“知情人士”,不得向外透露期货交易的内幕
B: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商业受贿
C: 应当没收李某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李某的任职资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仔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据此,可以断定本案例中李某属于“知情人士”,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向外透露期货交易的内幕,选项A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商业受贿行为的相关要件,选项B正确。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选项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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