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乙合作投资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葶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费用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0000m2,售价3000元/m2,销售税费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00m2的房屋送给朋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在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费用与预提的销售费用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

题目
问答题
甲、乙合作投资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葶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费用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0000m2,售价3000元/m2,销售税费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00m2的房屋送给朋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在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费用与预提的销售费用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为25万元,故只应从自己的应得收入中扣除12.5万元,自己应分得1368.55万元。 若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谁的分配方案合理?应该怎样分配?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甲、乙的分配方案均不合理。
2.甲应分得1395万元,乙应分得1367.1万元。
3.因为,如果乙拿走的房屋用于销售,共可回收价款2790万元,双方可各分得1395万元;由于送礼是乙的个人行为,不应让甲的收入受到影响,甲仍应获得1395万元,乙尚可获得1367.1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将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双方约完:“全部价款分10次付清,每期20万元,在乙支付完毕价款前,甲保留房屋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支付第4期价款后,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乙一直没有支付第5期与第6期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甲

B.乙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D.甲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乙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D

第2题:

某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净值孰低法按单项存货于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6年12月31日,该企业拥有甲、乙两种商品,成本分别为240万元、320万元。其中,甲商品全部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市场价格为190万元;乙商品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市场价格为300万元;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该企业预计销售甲、乙商品尚需分别发生销售费用12万元、15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截止2006年11月30日,该企业尚未为甲、乙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6年12月31日,该企业为甲、乙商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总额为( )万元。

A.60

B.77

C.87

D.97


正确答案:C
解析:甲商品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240-(200-12)=52(万元);乙商品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320-(300-15)=35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总额为52+35=87万元。

第3题:

甲与乙交换房屋,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甲的房屋价值为34万元,乙的房屋价值为30万元,经协商,乙支付给甲差价款4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5%,则甲、乙应该缴纳的契税分别为( )元。

A.0,2000

B.2000,0

C.15000,17000

D.17000,15000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税。

第4题:

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若无明确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
B.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18万元。若无明确约定,这18万元租金应认定为甲、乙共同所有
C.甲有婚前房屋一套,若甲、乙结婚满8年,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共有
D.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答案:D
解析:
A.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 B.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甲个人财产。故B选项错误。 C.错误。《婚姻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错误。 D.正确。根据 《婚姻法解释 (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D选项正确。

第5题:

甲、乙签订价值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甲先预付了10万元,双方商定剩余的款项待办完过户手续后再交付,甲先行人住。在办理过户手续前,3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应该承担该房屋损失的是( )。

A.甲

B.乙

C.甲和乙各承担一半

D.甲承担1/3,乙承担2/3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乙尚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但甲已入住,即所买卖的房屋已交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房屋损失由甲承担。

第6题:

甲公司以一栋房屋换取乙公司一栋房屋,房屋契约写明:甲公司房屋价值5000万元,乙公司房屋价值38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双方房屋价值与契约写明的价值基本相符。假设契税税率为5%,则()。

A.乙公司为契税纳税人,应缴纳190万元契税

B.甲公司为契税纳税人,应缴纳60万元契税

C.甲公司为契税纳税人,应缴纳250万元契税

D.乙公司为契税纳税人,应缴纳60万元契税


正确答案:D

第7题:

甲厂以机器设备向乙厂投资,协议双方联营10年,双方按各自投资比重分配乙厂的利润,甲厂投资100万元占乙厂资本总额的10%。双方协议投资期满时,乙厂按甲厂投入机器设备的折余价值返还甲厂,设备年折旧率定为5%,评估时双方已经联营5年,前5年甲厂每年从乙厂分得利润分别为:10万元、14万元、15万元、15万元、15万元。经评估人员调查分析,认为乙厂今后5年的生产经营隋况基本稳定,甲厂每年从乙厂处分得15万元收益问题不大。投资期满,乙厂将返还甲厂机器折余价值50万元。根据评估时的银行利率、通货膨胀情况,以及乙厂的经营情况,将折现率定为12%。该项长期投资评估价值为( )万元。

A.82.442

B.824.42

C.54.072

D.28.37


正确答案:A
解析:P=15×3.604+50×0.5674=54.072+28.37=82.442(万元)。

第8题:

甲、乙签订价值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甲先预付了l0万元,双方商定剩余能款项待办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甲先行入住。在办理过户手续前,3间房屋被洪水冲毁,经查,对于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并未约定,此时应该承担该房屋损失的当事人是( )。

A.甲

B.乙

C.甲和乙各承担一半

D.甲承担1/3,乙承担2/3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乙尚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但甲已入住,即所买卖的房屋已交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房屋损失由甲承担。

第9题:

甲、乙合作投资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营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费用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0000 m2,售价3000元/m2,销售税费率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巾,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OO m2的房屋送给朋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存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费用与预提的销售费用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为25万元,故只应从自己的应得收入中扣除12.5万元,自己应分得1368.55万元。若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谁的分配方案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两者的分配方案均不够合理。
甲未考虑该套房屋的价值分割,而乙只考虑该套房屋的成本分割,未考虑房屋的利润分割。
(2)正确的分配方案应该是按50%的分配比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价值进行分割,则甲应该分得:2762.1÷2+30÷2=396.05万元,乙应该分得:2762.1÷2—30÷2=1366.05万元。

第10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王某为乙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