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建国后国民党驾机起义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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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对提高建国后国民党驾机起义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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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对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港澳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要求在国外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2题:

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3题:

对有特殊贡献的退休人员可以在基本退休费之外再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但是和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00%。()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正确

第4题:

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第5题:

对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日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单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西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第6题:

对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的通知》规定:
(1)驾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10%至15%。
(2)在起义时参加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5%至10%。
(3)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视为有特殊贡献。
(4)在原九龙关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和建设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已退休的人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第7题:

三线艰苦地区就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第8题:

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驾机北飞机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提高( )。

A、10%

B、8%

C、12%

D、15%


参考答案:D

第9题:

对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一、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的工资级别在行政十七级以下的,提到十七级,已退、离休人员重新计发退、离休费。拿生活费的,也按上述原则调整。
二、提高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属于企业的在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过去已经退、离休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从民政部门的退、离休费中列支。在集体单位工作和在县以下单位领取生活费的,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三、省、将级以下的起义人员工资偏低的,按中办发〔1982〕4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10题:

对确定建国前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于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厂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要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3)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5)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校训练班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力口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8)原北京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0)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1)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1至5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2)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3)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