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客户向郑州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8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天翼客户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到期没有清偿债务,郑州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9年3月6日。郑州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 2008年12月2日B 2010年12月2日C 2009年3月6日D 2011年3月6日

题目
单选题
某客户向郑州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8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天翼客户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到期没有清偿债务,郑州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9年3月6日。郑州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

2008年12月2日

B

2010年12月2日

C

2009年3月6日

D

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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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患。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同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正确答案:C
[考点]抵押权行使期限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必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第140条确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题中,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12月2日,在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乙银行就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到了侵害,因此,正常情况下,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借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间起2年内。即到2007年12月2日止。但是,由于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具备了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事由,则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借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乙银行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2007年3月6日起重新计算诉讼,那么在20Cr7年3月6日起2年内,即2009年3月6日为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借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也是乙银行对丙公司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第2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 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当在( )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正确答案:C
解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3月7日-2009年3月6日)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3题:

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2006年1月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并以丙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不断催收,最后一次催收是2007年12月1日,这时乙银行实现抵押权的2年诉讼时效从2006年1月1日算起。()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关于抵押设定及其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甲用自己的一栋房屋做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1个月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于是银行要求甲将房产证交给银行,抵押权自房产证交付之日起设立
B.乙向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乙欲将房屋转让给丁,在没有经过银行同意或丁代为清偿主债务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不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C.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银行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如果甲将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抵押权此时不能实现,只能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以自己的一辆汽车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在抵押设定后,汽车转移到任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以实现抵押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法定的不动产权利均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及法定的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A项中是房屋不动产的抵押,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交付房产证不产生设定抵押权的效果,故错误。B项涉及房屋设定抵押之后的转让问题。《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如果两者都不具备,则设定抵押之后的不动产就不得转让,房管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故B正确。C项中汽车设定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又将该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只能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D项中汽车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一旦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所有的第三人,故无论汽车通过转让到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以实现抵押权,故D正确。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正确答案:C

第6题:

公民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后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向甲银行的抵押有效,向乙银行的抵押无效

B.向乙银行的抵押有效,向甲银行的抵押无效

C.两次抵押均有效

D.两次抵押均无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是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两次抵押合计未超过房屋的价值,均有效。

第7题:

信用到期日、约定付息前,如客户账户中还本付息余额不足时,关于信用到期催收的叙述,正确的是:()。

A、主办客户经理必须电话通知客户

B、主办客户经理应提前向客户发送书面催收通知

C、主办客户经理应到企业进行口头警示

D、主办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发出违约警告通知


答案:B

第8题: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问: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参考答案: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9题:

公民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依法进行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后又依法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lo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向甲银行的抵押有效,向乙银行的抵押无效

B.向乙银行的抵押有效,向甲银行的抵押无效

C.两次抵押均有效

D.两次抵押均无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物的价值。根据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题中,两次抵押合计未超过房屋的价值,均有效。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银行自甲公司陷于不履行以来每月催收(提出权利要求),故2年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即2007年3月6日起算。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乙银行最迟应在2009年3月6日之前行使抵押权,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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