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该质押的效力(  )。
A

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B

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C

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D

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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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从事运输业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对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可从事的行为是:( )。

A.可以向乙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但须取得丙的同意

B.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给乙,但须取得丙的同意

C.当甲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欠戊的借款时,甲可直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抵偿其欠戊的借款

D.可以转让其财产份额,但乙丙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出质的相关规定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本题答案为B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该质押的效力( )。

A.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B.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C.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D.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正确答案:B
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在未经乙和丙同意下出质份额的行为无效,正确选项为B。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此行为的处理办法是:()

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乙、丙、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参考答案:B,C,D

第4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5题:

2009年1月,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2010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其妻子戊为惟一继承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无须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戊依法自动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C
解析:(1) 选项BC: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 选项AD: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6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根据规定,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第7题: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C
[考点]合伙人在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甲设立合伙企业的时间是2007年,而甲与戊结婚的时间为2008年,因此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不应入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只有在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时方能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上述法条是针对普通合伙人而言的。对于有限合伙人,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其在有限合伙中的资格。戊作为普通合伙人,其自然就无法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B项错误,C项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正确,应入选。而只有在全体合伙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D项错误,不应选。

第8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参考答案:A, B, C, D

第9题:

2013年1月,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2014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其妻子戊为唯一继承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无须向戈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戊依法自动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C
选项B、C,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选项A、D,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10题: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答案:B,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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