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初中林老师上课时,学习成绩不怎么好的女生王某又姗姗来迟,林老师批评了她几句,让其进了教室。约十分钟后,坐在王莱

题目
多选题
【资料】某初中林老师上课时,学习成绩不怎么好的女生王某又姗姗来迟,林老师批评了她几句,让其进了教室。约十分钟后,坐在王莱前面的女生突然尖叫起来,原来是王某用力拉了她的头发。林老师呵斥王某“耗子屎”。王某不服,与老师对吵。林老师很生气,叫王某滚出教室,王某不动,林老师拉着王某进了年级办公室,说要让学校给王某处分,然后又回教室上课。张老师进了办公室,见王某独自站在办公室,就关切地拉了张凳子让其坐下,问:“吃早饭没有?”见王某没吭声,张老师打开抽屉拿出牛奶、饼干让她吃。等她吃完后,张老师问她怎么回事。王某一下子泪流满面,张老师掏出纸巾替她擦干。原来王某父母前段时间离婚了,谁都不愿抚养孩子,王某只好暂住奶奶家,奶奶是个麻将迷,对王某的学习、生活关心、关注不够。王某心里憋闷,对学习没有了兴趣……就有了今天上课违纪的一幕。了解这些后,张老师向学校领导做了汇报,学校在学习和生活上对王某予以一定的照顾,让她感觉到温暖。王某也不再迟到,更没有违纪了,一段时闻后,王某的学习有了很大起色。针对该案例,对林老师、张老师评价正确的是()
A

林老师处理课堂偶发事件太冲动,教育效果也不好

B

林老师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C

林老师为了保证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将王某带离教室

D

张老师的做法体现了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E

张老师能在教育者和朋友的角色间转换,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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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林某的监交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王某。事后王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差错,李某以已经移交完毕为由不予理睬。根据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王某及林某

答案:A
解析:
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完整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第2题: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第3题:

中山市某校初三女生黄某学习名列前茅,且多才多艺,家长、老师均对她寄予厚望。因经常听见别人议论她爸爸与林某(女) 关系密切。黄某想方设法证实了此事后,她又气又羞,觉得在学校抬不起头来,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经过几天思考,她决定报复。一天上午,她冲到林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浓硫酸泼洒到了林某的脸上,致林某容貌被毁。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参考答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第4题:

王某,男,生于1988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学生。2003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调戏,某甲反抗,并说要告诉老师。王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后王某因害怕告诉父亲,父亲带其到公安机关。 王某故意杀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为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

第5题: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学校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决绝案例中类似事件的发生?


正确答案: 《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6题: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教唆犯。

4、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第7题:

某日,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 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 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泪流满面,痛哭不已。 丁老师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哭到了下课。

请分析该案例。


答案:
解析:
【案例分析】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其行为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依法釆取积极的教育措施,不得滥用教育权侵犯学生的权益。

第8题:

【资料】某校八年级一班学生王某,人称“女汉子”,性格粗野,学习不认真,纪律观念淡薄。 一次英语课上,她用橡皮泥“擀拉面”,任课教师赵老师多次用眼神暗示不能这样做,王某视而不见,反而行为更加肆无忌惮,严重影响课堂秩序。赵老师直接走到她的课桌旁边,制止王某的行为。赵老师刚转过身,王某轻声地辱骂老师。赵老师听到后,非常生气,但还是克制住了,当作什么也没有听见,回到讲台上继续上课。下课后赵老师将王某叫到办公室,问她:“你刚才上课时是不是骂了我?”王某不吭声,将头侧向一边,不予理睬。赵老师见王某态度如此傲慢,说:“既然如此,那就叫你家长过来。”王某得知家长要来,拔腿就跑,很快就冲出了校门……赵老师本想赶出校门将王某拉回学校,但是另一个班的学生正等着她上课,无奈之下,赵老师只好一方面联系住在学校附近的家长找人,另一方面,电话向校长汇报情况,请校长安排保卫处老师赶紧找人。 过了没多久,王某家长来到学校,赵老师将课堂上发生的一切坦诚地告诉了王某家长,并问其是否找到了王某,王某家长说:“她的性格我非常清楚,死不了,别担心。”到了晚上,家长打电话告诉赵老师,说王某还没回家,叫赵老师帮他一起找人。赵老师协同家长四处寻找,没有找到王某。 三天以后,王某仍然没有出现,家长扬言,如果赵老师不给他把孩子找回来,他就要报复赵老师,并到学校威胁说如果再过三天还是见不到他的女儿,他就要将赵老师告上法庭。面对各种压力,赵老师只得发动学生和她一起再次寻找王某……第四天,王某回到学校,像往常一样正常上课,有老师建议学校开除王某,王某家长说:“我女儿受义务教育法保护,谁敢开除?” 问题:针对此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纪律处分

B.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

C.面对家长的威胁,赵老师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D.在此事件中,学校没有协调处理,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E.王某之所以如此嚣张,是赵老师一步一步地纵容起来的

如果你是赵老师,你应该如何做?( )A.王某严重干扰课堂秩序,应请出教室

B.课后应先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配合

C.王某跑出学校,应放下一切工作去寻找

D.要求学校采取措施,维护老师的合法权益

E.面对这样的工作环境,选择离开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问题 1 答案解析:ACD


问题 2 答案解析:BD

第9题:

林老师教初二的语文课。一天,刚上课时林老师就很兴奋地宣布:“我想告诉你们,我们班出了一位诗人。王哲写了一首很美的诗,我想读给大家听听。”林老师朗读了那首诗,它的确很美。然而,林老师注意到王哲的脸红了,看上去非常不安。班上有些同学在窃窃私语。后来,林老师问王哲是否愿意再写一首诗去参加全市中学生诗歌比赛,他说他再也不想写了,因为他觉得自己在这方面并不擅长,并且也没有时间写。 王哲为什么有如此表现?如果你是老师,该如何鼓励他?


正确答案: 王哲的表现与他所处的年龄阶段有关,按照皮亚杰的心理发展观,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可以说具有“自我中心”的特点,见不得别人好,也就是说妒忌心强,对表现出众的同学往往会表现出排挤的态度。这种环境(同学之间的关系)给孩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以致于王哲不愿承认自己能写好诗。如果我是老师,我会私下鼓励,或是有能力帮助他发表,因为嫉妒只发生在比较微小差距的同伴之间,差距悬殊就会变成羡慕。所以作为老师最好的做法就是不同的场合鼓励王哲,并使周围的同学看到王哲的长处。

第10题:

某日,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泪流满面,痛哭不已。丁老师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着跑回了教室。当事人丁某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违反了哪些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 ①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其行为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②丁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③丁老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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