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对表兄妹因为该州禁止近亲通婚,于是到纽约州结婚,然后又回到加利福尼亚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时死亡,女方即以死者遗孀的身份在法国(被告住所地)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法国法院应当()A 承认女方的遗孀地位,受理赔偿诉讼B 男女双方的婚姻依纽约州的法律有效,则到处有效C 当事人规避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拒绝承认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因此驳回诉讼D 因为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规避的是外国的法律,应视为有效

题目
单选题
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对表兄妹因为该州禁止近亲通婚,于是到纽约州结婚,然后又回到加利福尼亚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时死亡,女方即以死者遗孀的身份在法国(被告住所地)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法国法院应当()
A

承认女方的遗孀地位,受理赔偿诉讼

B

男女双方的婚姻依纽约州的法律有效,则到处有效

C

当事人规避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拒绝承认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因此驳回诉讼

D

因为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规避的是外国的法律,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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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正确表述我国对法律规避制度态度的是:()

A、当事人规避我国国内法是有效的

B、当事人规避我国国内法是无效的

C、当事人规避外国法是无效的

D、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不合理的规定是有效的


参考答案:BD

第2题:

请回答下列 100~101 题。 中国公民刘某与赵某是表兄妹。因中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二人遂在已取得美国国籍的刘某之兄的帮助下办理移民,在美国肯塔基州结婚之后回国居住工作,后来,刘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刘某之兄与赵某二人为争夺遗产产生了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第100题:中国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

A.承认赵某的配偶身份受理该继承纠纷

B.刘某和赵某规避中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二者婚姻无效

C.对刘某和赵某婚姻有效性适用美国肯塔基州法,认定为有效,对赵某配偶身份予以认可

D.因当事人是美国人,故驳回诉讼,告知其向美国有关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CD

【考点】法律规避;婚姻法律适用
【解析】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 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 为。本题中刘某和赵某的行为即为故意改变婚姻 缔结地来规避我国法律的适用,根据《民通意见》 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 以刘某和赵某的婚姻无效,故应选ACD。

第3题:

男方与女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因与婚姻登记员发生纠纷离去。此后,男方的堂兄拿来男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代双方签名,领取了结婚证。后双方在一起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因男方突遭车祸死亡,婆媳因为遗产问题发生纠纷,男方母亲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为由,请求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男方母亲的主张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的瑕疵为由(比如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对于男女一方甚至是双方未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缺乏相应的规定。从立法目的上看,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虽属于程序性规定,但却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要件服务的。亲自到场固然很重要,但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即便亲自到场也是不能进行结婚登记的。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进行结婚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被撤销,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婚姻当事人是否系自愿结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且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又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虽然未亲自到场登记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并非实质性违法认可双方婚姻的效力;如果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根本不愿意结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第4题:

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无效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连结点____法律规遵。A对,法律规避要求当事人有故意。B错,法律规避行为的当事人是依靠动态连结点来进 行法律规避的,而不是静态连结点。动态连结点指可 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动态连 结点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而静态连结点是固定的,当事人没有变化的余地,如对于婚姻举行地这一静态连结点,该地点从婚姻举行时就固定了,在婚姻 存续期间不可能再进行一次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C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中国法律的强行法是不能 规避的。D错,我国法律只针对不能规避中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未规定规避外国法也无效。

第5题:

基尔伯是纽约人,在纽约有住所。被告东北航空公司是在马萨诸塞州注册的公司,它从事纽约至马萨诸塞之间的空中运输。基尔伯在纽约买了该公司的机票,乘坐飞机前往马萨诸塞州,中途因飞机在马萨诸塞州坠毁而死亡,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在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受害人向从事公共运输者索赔的数额为2000美元以上,15000美元以下,且索赔的具体数额要根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而纽约州宪法则禁止索赔的最高限额。依据国际私法理论,法院应该:( )

A.依侵权行为地法即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5000美元

B.法院应依住所地法适用纽约州法关于禁止索赔限额的规定

C.法院应依法院地法适用纽约州法律关于禁止索赔限额的规定

D.法院应认定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与纽约州的根本法相抵触,不予适用马萨诸塞州的法律


正确答案:D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解析】(1)从纽约起飞的飞机,在几个小时内可能经过好几个州,飞机亦可能因恶劣的天气或其他不测事件而进入某州,因而何处为损害发生地纯属偶然;(2)纽约州宪法是根本法,应为本州公民提供保护,使他们免受由于其他法院作出的不公正判决而遭损失。马萨诸塞州法律中关于索赔最高限额的规定,与纽约州公共政策相违背,不能适用。

第6题: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A、当事人一方重婚

B、男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且未治愈

C、女方是男方的亲表姐

D、十年前结婚时,女方未满法定年龄


参考答案:ABC

第7题:

甲和乙是堂兄妹,居住在杭州,为逃避我国法律禁止有关近亲结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国结婚,然后又回到杭州居住。关于甲和乙前往另一国结婚的行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该行为构成法律规避

B.该行为通过改变婚姻缔结地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C.该行为规避的是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D.该行为发生适用外国法的的效力


正确答案:ABC

【考点】法律规避
【解析】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些连结因素以避免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本国或外国实体法,从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的行为应包括以下条件:(1)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规避法律;(2)从规避的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即适用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ABC项都正确。《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和乙规避我国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D项错误。

第8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参考答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9题: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 )

A.法院会向男方追偿

B.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C.婚姻登记机关会向男方追偿

D.女方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起申请


参考答案:B

第10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需故意;(2)行为方式上要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3)规避的对象是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常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4)结果是已经完成规避行为。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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