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A于1990年与美国公民B在美国结婚,婚后A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B居住在美国旧金山。1998年12月A以双方

题目
问答题
中国公民A于1990年与美国公民B在美国结婚,婚后A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B居住在美国旧金山。1998年12月A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昌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向住在美国的B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B在答辩状中称武昌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为:(1)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 (2)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武昌区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资格。  问:B的理由是否成立?武昌区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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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公民李丽(女)与美国公民杰克在法国登记结婚,婚后到挪威定居。后因发生纠纷,李丽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法院对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和离婚问题应分别适用何国法律( )

A.中国法,中国法

B.法国法,美国法

C.法国法,中国法

D.法国法,挪威法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我国对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涉外结婚和离婚问题适用不同的系属公式:对结婚适用行为地法,对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本案中,当事人结婚的行为地在法国,应适用法国法判定结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受理该案的法院为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判定离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第2题:

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

A、美国法
B、美国法、中国法均可
C、中国法
D、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答案: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3题:

中国公民甲于2001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在美国。2002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问: (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受理了此案,它应适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为什么?(3)假设甲认为其与乙于2001年在美国缔结的婚姻依中国法是无效的,并请求法院直接解除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与解析】(1)乙的理由不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 且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案件。而 2001年l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 案件,因此,该案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离婚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因此,西湖区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国法作为此案的 准据法。 (3)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民通意见》第l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 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 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案双方是在美国结婚, 因此,应适用美国法来认定该婚姻是否有效。

第4题:

美国对总统候选人的国籍资格规定了附加条件,即他必须是()

  • A、取得国籍已有九年以上的美国公民
  • B、取得国籍已有十四年以上的美国公民
  • C、生来就是美国人的美国公民
  • D、已取得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

正确答案:C

第5题:

中国公民甲和美国公民乙结婚后取得美国国籍,则根据《国籍法》的规定,甲的中国国籍、

A、仍然保留
B、自动丧失
C、取决于本人的选择
D、取决于美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答案:B
解析: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即我国明确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B为当选项。

第6题:

查某是美国人,1999年10月与中国公民李某结婚后定居法国,2000年7月甲某向美国申请放弃美国国籍获准,同月21日查某以与中国公民结婚的理由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未获得批准。则关于查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法国法
D、查某自己选择的法律

答案:A,B,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1条第3款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查某放弃了美国国籍但未获得中国国籍,因此是无国籍人,应当适用其定居国法即法国的法律。

第7题:

中国公民张三与美国留学生珍妮在中国结婚后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后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法院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向张三和珍妮送达诉讼文书
B.本案中张三和珍妮对一审判决书不服,上诉期相同
C.本案的审理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
D.本案中珍妮可以委托其哥哥琼斯(美国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A,B,C,D
解析:
首先,关于送达,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特殊送达方式的适用对象仅仅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所以均应当适用国内的送达规定,不能适用涉外送达的特殊规定,故送达方式相同,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期间,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30天,并且可以延长,可见30天的上诉期仅仅针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本案张三和珍妮在中国都有住所,所以不适用该30天的规定,其上诉期均为15天,所以B选项正确。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本案当事人珍妮为外国人,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C选项表述正确。最后,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该规定仅仅是禁止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中国担任代理人,但并不禁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琼斯作为当事人珍妮的近亲属,可以接受其委托担任代理人,D选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第8题:

中国人小赵在美国留学时与当地一女青年相识并在当地登记结婚后加入美国国籍,小赵的中国国籍应当如何?( )

A.依然有效

B.取决于本人的意愿

C.取决于美国国籍法的规定

D.自动丧失


正确答案:D
我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人取得外国国籍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所以,中国人小赵加入美国国籍之后,其不再具有中国国籍。

第9题:

甲国公民杰克欲与中国公民张某结婚,关于相关法律适用,正确的说法是:

A.若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在中国,结婚的条件应当适用中国法
B.若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则结婚条件可适用于双方缔结婚姻地中国的相关法律
C.双方的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D.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处理双方财产关系

答案:A,B,C,D
解析:
A、B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C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3 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D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10题: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户口登记。

  • A、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 B、居住在中国大陆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
  • C、居住在中国大陆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
  • D、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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