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如何理解物件损害责任的认定?

题目
问答题
如何理解物件损害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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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侵权责任中,法律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

A.高度危险责任

B.医疗损害责任

C.产品责任

D.物件损害责任


正确答案:C

第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

正确答案: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医院的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过错的认定
①认定过错的一般标准。《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紧急情况下的医治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医院的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免责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第3题: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的“物件”不包括( )。

A.建筑物

B.医疗设施

C.构筑物

D.搁置物


参考答案:B

第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正确答案: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问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问答题
该起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解析:

第6题:

如何理解通知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举例说明。


正确答案:首先,认定侵权的权力在法院。《侵权责任法》赋予被侵权人通知的权利,并不意味者被侵权人可以不经法院的审理,自行判断侵权行为的成立。通知中所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的侵权责任,仍然需要经过法院审判。也就是说,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权力在法院。如果法院审理认为,通知中所述行为不构成侵权,没有侵犯通知发出人的合法权益,而因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给相关的网络用户造成了损失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发出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4条即规定了因权利人的错误通知而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法院对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法院对于网络用户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举例:原告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被告的责任构成应符合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正确答案:
解析:

第8题: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参考答案:

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其所管领得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行政荣誉与责任的关系?

正确答案: (1)责任一般说来是依法而定或习惯约定的应当作为或不作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行政荣誉可以被放弃、被忽视和受到轻视,而责任则是行政人员必须承的。责任是底线,荣誉是更高的境界。
(2)行政荣誉是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转化为道德责任的有效途径。
(3)行政荣誉机制能弥补现实责任机制的缺陷。从行政荣誉的形成过程看,荣誉与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
(4)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剥夺行政荣誉。
解析: 暂无解析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过错的认定。

正确答案: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耗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是,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有证明其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