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石某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小股东李某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李某欲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

题目
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石某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小股东李某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李某欲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李某应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李某满足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才可以提起诉讼

C

李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若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李某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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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王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李某的利益,那么李某( )。

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C.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题针对“股东诉讼”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2题:

力颖电脑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等10人各投资20万元于2008年设立,公司章程对分红、增资等采用了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未作特别约定。李某实际只出资10万元,尚拖欠10万元出资未缴。其余股东均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010年底分红时,张某提出李某一直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应少分红。李某指责张某应赔偿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销售盗版软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要求罢免张某的经理职务。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 76~80 题

第 76 题 对于李某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出资( )。

A.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B.李某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C.李某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BC项正确。

第3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股东行使对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有( )。

A.特殊情况下,甲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乙、丙两位股东可以联合经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诉讼。(1)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题中乙、丙两位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为0.7%+0.5%=1.2%>1%),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题: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是:

A.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一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王某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李某
B.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3%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起诉乙公司还款,但甲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C.黄某是甲公司的董事,自2012年起,黄某在任职期间,另行申请设立了乙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基本相同。黄某利用甲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甲公司约7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遂起诉要求黄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D.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钟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无偿借贷给妻子弟弟,给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失。对此,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追究钟某的法律责任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察单定义。第二步,关键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A选项,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B选项,以股东自身名义起诉,符合定义;C选项,甲公司直接起诉,不符合定义;D选项,监事会不属于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因此,选择B选项。

第5题:

某市机械局下属三家企业和轻工局下属一家企业出资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局局长吴某不满董事李某抵制其安插子女进公司的要求,在吴某授意下,机械局下属三家企业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意见”为由,通过了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李某以任期未满被无故解除职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权力,该决议不违反公司法规定

B.李某的起诉应予受理,但如查明该决议符合程序规定,应判决李某败诉

C.对该案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劝李某撤诉

D.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须有正当理由,该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判决其无效


正确答案:D

第6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40%,李某和王某各出资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独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充当保证人,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某拒绝,王某书面要求李某起诉张某,李某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B.李某收到王某的书面要求3013后不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C.王某提起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

D.王某提起诉讼应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BD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7题:

甲公司是一家于1999年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董事李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不必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丁公司作为连续250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若监事会自收到丁公司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未提起诉讼,则丁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C

第8题:

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先找“监事会”;在本题中,李某拟起诉经理张某,应先书面向甲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2)选项CD: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第9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一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欲起诉李某。王某的正确做法是( )。

A.王某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某

B.若王某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李某的口头提议遭拒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C.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李某

D.若王某请求公司监事张某起诉李某的书面提议遭拒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股东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题:

(2016年)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是( )

A.公司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B.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C.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D.公司连续3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答案:A
解析:
(1)选项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选项B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需要先找监事会;“监事”侵犯公司利益,需要先找董事会。(3)选项D: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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