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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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本题中,许某应当以姜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2题:

投资者赵某、钱某、邓某的投资损失与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赵某的损失与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9年3月1日,赵某在此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钱某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认定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钱某购买的正是丙公司的股票,购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继续持有该证券,其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邓某的投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邓某购入丙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其投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3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分别说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黄某是否符合拟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相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张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所欠招商银行到期贷款数额较大,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董事。
②王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王某是C公司的监事,因此不能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
③李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李某在D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影响其在C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④赵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本题中,赵某自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3年。
⑤钱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钱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钱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提示】钱某持有的股份数为1000万股,公司全部的股份数:9000万股(设立时的股份)+5000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4000万股,钱某持股比例=1000/14000=7.14%。
⑥孙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在本公司的股东D公司处担任副经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因此孙某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⑦黄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思路点拨】此类题目一方面要综合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基本概念以及股份数的确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另外一方面要结合其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能分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此外还要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综合掌握,考试时要能将所学到的内容结合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做到综合应用的层次。

第4题:

(2013年)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本题中,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董事孙某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共计5人,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因此,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
  (2)甲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首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其次,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股票的时间距其离职(2011年7月1日)未超过6个月。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6)①钱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在本题中,即使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钱某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也不能免除钱某的责任(同时应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②李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第5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赵某用一辆卡车作为出资
B:钱某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C:孙某用著作权出资
D:李某用劳务出资

答案:A,B,C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卡车属于实物,可以作为出资,所以A选项正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所以B选项正确。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所以C选项正确。劳务不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6题: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 41~47 问题:

第 41 题 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指出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如果张某的行为不合法,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指出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②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③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7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9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9年4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9年8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l0万股中的25 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9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0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9年4月1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

2009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9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周某于同年4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鉴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该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决议,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

(5)2010年4月15日,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上年度报告。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监事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注册会计师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公司若获准发行公司债券,其发行额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该公司2010年提交上年度报告的时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董事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题中,该公司2008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09年4月转让股份的行为还在法律的限制期内,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2009年8月董事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时间上、转让比例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题中,该公司2008年6月上市,董事钱某于2009年8月转让股份的行为超过了法律限制的一年期内,所以符合规定。而其持有公司股份10万股,转让的股份25 000股,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 ③董事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09年7月离职,2010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已超过限制转让期,是符合规定的。 (2)监事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题中,监事李某2009年4月1日买入股票,2009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在法律限制交易期内,所以不符合规定。 (3)注册会计师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本题中,2009年4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4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的限制期,所以符合法律规定。 (4)根据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 (5)该公司2010年提交上年度报告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该公司2010年4月15日提供上年度报告符合法律规定。

第8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9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9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0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l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9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0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9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9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9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0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10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0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8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09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09年7月离职,因此2010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09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09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3)周某买人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题中,2009年5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4)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未超过5%。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0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1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l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本题中,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为8%,低于l0%的法定要求。
②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双方约定为2年,低于3年的法定要求。

第9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以来,公司发生了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20年1月11日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20年5月11日将其所持甲公司股票5万股全部卖出。
(2)公司监事李某通过其妻子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于2020年3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买入甲公司股票5万股,并于2020年7月10日以均价每股12元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
(3)2020年4月20日,甲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为甲公司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20年4月3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4)2020年5月,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赵某通过关联交易给甲公司造成了6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甲公司作为原告对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该损失,赵某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卖出所持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通过其妻子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赵某的抗辩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3)周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4)赵某的抗辩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0题:

(2015年)大华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10亿元。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控股的华星公司持有大华公司51%的股份。
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钱某持股90%、孙某持股10%。网商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3000万元。
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大华公司计划通过购买网商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其收购。为此,大华公司拟订的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大华公司向网商公司股东钱某、孙某分别发行新股9亿股、1亿股,用于购买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方案二:大华公司先向华星公司发行5亿股新股,华星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15亿元。大华公司再向网商公司的股东钱某发行4.5亿股、向孙某发行5000万股新股,并分别向钱某支付13.5亿现金、向孙某支付1.5亿现金,用以收购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股东,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80日。在大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李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但在之后的表决时,李某投了赞成票。最终,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方案二。
方案二实施后,大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李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司拒绝。李某又向公司监事会请求对公司董事长赵某提起诉讼,起诉赵某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监事会对李某的请求未予理睬。随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对赵某的妻子提出控诉,认为她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据查,5月10日,赵某妻子将其所持现有股票全部卖出,亏损50万元,并全部买入大华公司股票。5月12日,大华公司对外公布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赵某妻子听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将其所持大华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亏损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方案一能否造成大华公司控股情况发生改变?并说明理由。
(2)方案一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对赵某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4)李某要求回购公司股份的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根据方案二,分析华星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免于要约收购申请?并说明理由。
(6)赵某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方案一实行后将导致大华公司控股情况发生改变。根据方案一,新股发行后,大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0亿元,其中:赵某通过华星公司仍持有5.1亿股(10亿×51%),持股比例降至25.5%(5.1÷20);钱某持有9亿股,持股比例为45%;孙某持有1亿股,持股比例为5%;其他股东共持有4.9亿股,持股比例合计为24.5%。钱某将成为大华公司第一大股东,获得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原实际控制人赵某将丧失对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方案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①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重组上市;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IPO的其他发行条件(例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方案一实施后,大华公司的控制权将变更,且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构成重组上市,但网商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中存在负数,不符合重组上市的要求。
(3)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题中,李某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4)李某要求回购公司股份的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的回购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在本题中,李某投了赞成票,并非异议股东,而且该决议并非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5)华星公司无须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即可。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在本题中,华星公司已经持股51%,继续增持5亿股并不影响大华公司的上市地位,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即可。
(6)赵某妻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的,可以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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