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赵某、黄某、张某四人合伙成立一家金属冶炼公司,该公司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刘某担任,但刘某因生病长期休养,并不直接参与

题目
单选题
刘某、赵某、黄某、张某四人合伙成立一家金属冶炼公司,该公司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刘某担任,但刘某因生病长期休养,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总经理有赵某担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黄某担任冶炼车间主任,负责车间日常生产管理;张某担任公司工会主席。根据《安全生产法》,由(  )负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即使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A

刘某

B

赵某

C

张某

D

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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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已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刘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刘某1万元的股份。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所以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4.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有权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时对一人公司设置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宏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降低至8万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2题:

张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刘某,张某死亡后刘某表示接受遗赠,但是在遗产分割前刘某死亡,则【】

A.该古玩由张某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刘某子女继承

C.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张某子女、刘某子女共同继承

D.如张某子女同意可由刘某子女继承


正确答案:A

第3题:

问:我该起诉谁收回欠款? 2016年8月,我将价值3500元的油菜籽卖给了刘某、陈某和赵某合伙开办的食用油加工厂,没得到现钱,赵某代表该厂写了欠条。2017年5月,该厂解散,三名合伙人确定这笔欠款由刘某归还。此后,我找刘某要钱,刘某称,欠条不是他写的,不同意按内部确定的意见归还欠款;找赵某要钱,赵某说,欠条虽然是他写的,但这是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内部已确定由刘某归还,与他无关了。请问,我如果向法院起诉,该起诉谁?


正确答案:刘某、陈某和赵某合办的加工厂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个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又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这些规定,清偿外部所欠债务,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谓“连带”,即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清偿有连带关系,实质上就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其内容包括:一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随着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的清偿而宣告消灭;三是清偿超出自身份额债务的原债务人成了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余连带债务人请求偿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本案中,三名合伙人确定欠你的3500元由刘某承担,对他们三人内部来说具有约束力,但对你来说没有约束力。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至于起诉谁,你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三人中的任何一人归还这笔欠款,也可以要求三人或者其中任何两人共同归还你的欠款。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资5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王某以准备出国为由,向其他三位股东提出撤回自己出资的要求,遭到其他三位股东的反对。后来,王某准备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转让给刘某,其他三位股东以刘某不宜相处为由阻止王某向刘某转让出资,同时也拒绝以18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的出资。最后,刘某提出以某项专利技术作价30万元出资于该公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20万元。对刘某的此项建议,张某、王某、李某表示同意,赵某坚决反对,但张某、王某、李某还是就此事通过了一项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 )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A.可以

B.不得

C.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


正确答案:B
解析:在经营期间,公司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抽回投资。

第5题:

张某和李某、刘某合伙出资成立了餐厅,推举李某为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客流量少,导致负债累累。这笔债款负担者是()

A、李某

B、张某

C、张、李、刘三人

D、李某、刘某


参考答案:C

第6题:

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参考答案:错

第7题:

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后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刘某等5人

B.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刘某、关某、张某

D.5人均不承担


正确答案:B
《公司法》第113条、第16条。

第8题: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人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25.答案: C 考点:股东出资义务讲解:《公司法》第3l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第9题: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 万元、8 万元、20 万元和40 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 万元人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 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越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公司法》第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 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 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项。

第10题:

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
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
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对于遗失物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但应支付必要费用。对于买受人支付的买价应向出卖人主张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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