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哪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哪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6人,因出车祸,导致3名董事死亡

B

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3000万元,因经营出现重大失误,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未弥补亏损达800万元

C

丙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共持有5%股份,为改选董事会,该股东提出请求

D

丁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总经理建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不必要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为丁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下列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

C.丙公司与丁公司

D.乙公司与丙公司


正确答案:C
解析: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2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没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 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l5日前才公告。参见《公司法》第101条、第103条的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
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4)甲企业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5)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3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没有偿还,后甲公司经股东协商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将该分立情况公告。一个月后,丙、丁两个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享有债权,丁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货款,那么( )。

A.丙、丁之间协议有效,乙应向丁交付货款

B.丙、丁之间协议无效,丁无权要求乙交付货款

C.丙、丁之间协}义有效,但丁不得向乙要求交付货款

D.丙、丁之间协议有效,乙可以向丁交付货款


正确答案:C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C是正确的。

第4题:

案情: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一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3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参见《公司法》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4)甲企业拥有160万个表决权,乙企业拥有80万个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个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个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个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个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5)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题:

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C,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为丁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下列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

B.甲公司和丙公司

C.丙公司和丁公司

D.乙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C

第7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为定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下列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

C.丙公司与丁公司

D.乙公司与丙公司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下列哪种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6人,因出车祸,导致3名董事死亡

B.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3000万元,因经营出现重大失误,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未弥补亏损达800万元

C.丙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共持有5%股份,为改选董事会,该股东提出请求

D.丁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总经理建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不必要


正确答案:A
  【考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解析】《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的A项中,董事人数还剩3人不足章程所规定的总人数6人的2/3,所以属于《公司法》101条第(一)种情形,此时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题应选A项。B项不符合上引法条第(二)种情形,亏损额尚未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C项不符合第(三)种情形,持股尚未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D项中的总经理无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才有权建议

第9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9人。最大股东王某持有公司15%的股份。下列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有3名董事同时辞职时,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召开时,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公司未弥补亏达到400万元,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如王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未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此不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B,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分之一监事不能决定监事会通过该项决议,所以无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C,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注意:考生可能会对1000万注册资本是否为实收股本有疑问。本题中明确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募集方式设立,故其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选项D,王某持股超过10%,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

第10题:

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他们各自所占份额分别为5%、12%、30%、53%,公司成立1年后,甲提出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想法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又过了一段时间,乙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并书面通知了甲、丙、丁,甲与丁均不同意乙对外转让股权,并向乙表达了自己的收购意向。2年后,在公司的一次股东会议上,丙对其中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遂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甲、乙、丙、丁四人的出资份额,( )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仅为5%,因此甲的临时召开股东会的决议不具效力。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