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离开妻子乙和女儿丙独自外出打工,一直杳无音信,乙遂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后因生活贫困,乙将女儿丙交给丁收养,办理了相关

题目
单选题
甲离开妻子乙和女儿丙独自外出打工,一直杳无音信,乙遂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后因生活贫困,乙将女儿丙交给丁收养,办理了相关手续。乙亦与同村的戊结婚,但1年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又过了1年,甲返回家中,请求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与乙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

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

甲和乙的婚姻关系经乙同意,即自行恢复

C

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因甲的死亡宣告撤销而自行解除

D

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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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第2题:

甲从198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8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反对,法院应当()

A.接受乙、丙申请,宣告死亡

B.驳回乙、丙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C

第3题:

甲与妻子乙和女儿丙以及70岁老父丁一起出游同时遇难,无法确定死亡顺序,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先死亡。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D

第4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乙改嫁给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答案:B
解析:
死亡宣告撤销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是,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

第5题:

甲离家出走5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

A.法院应当宣告甲死亡

B.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

C.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

D.法院应当宣告甲失踪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如果既符合宣告失踪条件,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宣告失踪,也可以宣告死亡。本题中,甲妻属于宜告死亡制度中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而甲父属于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当按照甲妻的请求宣告死亡,并驳回甲父不同意死亡宣告的申请。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第6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随即改嫁给丙。丙死亡后1年,甲父丁得知甲仍然在世,经过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B

第7题: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参考答案: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第8题:

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

A.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有效。

B.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

C.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无效。

D.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收养关系无效。


参考答案:B
根据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9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正确答案:B
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即原有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第10题:

甲、乙结婚多年。某日,甲外出后失踪,乙四处寻找仍无结果。五年后,乙欲与丙登记结婚。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丙二人可以直接登记结婚
B.乙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C.丙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乙登记结婚
D.乙可以起诉请求与甲解除婚姻关系,待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答案:B
解析:
失踪五年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宣告死亡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宣告,丙不满足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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