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庭有五口人,均为甲市户籍。户主李某,47岁,在甲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妻子王某,42岁,在乙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儿子,18

题目
多选题
某家庭有五口人,均为甲市户籍。户主李某,47岁,在甲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妻子王某,42岁,在乙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儿子,18岁,在甲市某职业高中上学;李某女儿,10岁,在甲市某小学上学;李某父亲,68岁,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上人员中,可参加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2016年真题]
A

李某

B

王某

C

李某儿子

D

李某女儿

E

李某父亲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题中,李某、王某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其不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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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在A市有一栋房产,因工作调动到B市而变卖,其家安置在C市,其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

A.李某的工作地B市

B.李某的房产所在地A市

C.A市与B市协商确定其中一市

D.李某的家庭所在地C市


正确答案:B

第2题:

李某,男,25岁,甲市乙乡人,在丙市某企业打工时与丁市陈某结婚,两人此前均未生育,婚后不久陈某怀孕,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李某夫妇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

A.双方的户口簿
B.双方的身份证
C.结婚证
D.陈某的婚育证明
E.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李某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答案:B,C,D,E
解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第3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

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解析]A项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A项正确。B项考查行政诉讼管辖。首先。从级别管辖上看,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当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应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题中.李某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属于治安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李某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以直接起诉。C项错误。
D项除涉及行政诉讼管辖外,还涉及行政诉讼的原告。《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对主管行政机关施加给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范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的地域管辖应由行政行为发生地即甲区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错误。

第4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曱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第5题: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乙市A区法院
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6题:

某家庭有五口人,均为甲市户籍。户主李某,47岁,在甲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妻子王某,42岁,在乙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儿子,l8岁,在甲市某职业高中上学;李某女儿,10岁,在甲市某小学上学;李某父亲,68岁,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上人员中,可参加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儿子
D.李某女儿
E.李某父亲

答案:C,D,E
解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李某、王某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其不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7题:

甲市的汪某,一年前因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搬去乙市朋友家住,并在乙市打工。打工期间,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造成李某重伤,因此被判有期徒刑7年,于丙市监狱服刑。在汪某服刑期间,其户口在丁市的妻子欲起诉与其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考查的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而与是否离婚之诉无关。因此本题答案为D。

第8题:

在一次由甲省乙市丙县卫生局与质监局合展开的联合市场整顿行动中,李某被停业整顿,李某表示不服,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

A.李某可向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李某可向乙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

C.李某可向乙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D.李某可向甲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BCD

第9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第10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在丁市属于医院治病,D选项。甲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丙市,故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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