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题目
问答题
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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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类型,有哪些?


正确答案: ①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
②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有协议的自然为夫妻的婚生子女,无协议的,按婚生推定为婚生子女,非实施人工授精方有否认权。
③代理母亲所生的子女: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代理生育制度,2001年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第2题:

试论劳动法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1、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对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意义;
2、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密切的关系。劳动法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3、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劳动关系和附随关系。
(2)在调整重心上,是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
(3)在设定权利义务上,通过立法确立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来加以具体化。
(4)在责任追究上,通过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方式保护合法权益。

第3题:

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
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第4题:

下列关于人工生育子女的表述,正确的包括()

  • A、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目的是利用医学技术为不孕的夫妇提供生育的协助
  • B、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
  • C、夫妻应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
  • D、各国均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试论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关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①国务院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②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③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权力,在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它表现为:①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行政工作。②国务院统一领导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属机构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③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保证全国行政工作的统一和畅通。④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直属机关和办事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第6题:

只有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才具有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错误

第7题:

根据现实中的三种不同情况,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正确答案: (1)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其法律地位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2)继父母和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继予女既和继父母发生关系,又和生父母保持父母子女关系,这时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生父母都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双重的,义务也是双重的。

第8题:

()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夫妻对所生子女具有血缘关系。


正确答案:同质

第9题:

人工生育子女


正确答案: 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第10题:

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是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生育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它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进行,完全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人工生育子女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已不能涵盖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另一种是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方法。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双方亲子关系的有无需要依法确认。母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内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又可分为四种: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二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生母之夫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三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的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四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自己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专门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我国目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人工生育子女案件。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做了以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伦理要求,很多国家规定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同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即出借子宫)。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