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代理权的滥用的内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第2题:
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第3题:
什么是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首先,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如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合同的缔结也是仅凭代理人一人决定,俗称“一手托两家”。这些行为不仅与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人之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其次,代理人不得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假冒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虽因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但大多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为制止这种行为,《民法通则》要求代理人对此项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意相互勾结进行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4题:
简述人的高级神经活动有哪四种基本类型。
(1)强而不平衡的神经类型或称兴奋型;
(2)强、平衡而灵活的神经类型或称活泼型;
(3)强、平衡而不灵活的神经类型或称安静型;
(4)弱神经类型或称抑制型。
略
第5题:
第6题:
A.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B.超越代理权
C.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D.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第7题:
下列情形中( )属无权代理。
A.没有代理权
B.超越代理权
C.滥用代理权
D.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第8题:
简述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法定诉讼代理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发生基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当事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即只有监护人能取得该法定诉讼代理权。那么,当监护权消灭之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自然归于消灭。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具备了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具备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有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权随即消灭,而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无依存的基础了。
(2)根据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监护权。因这些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消灭。
(3)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结束。
第9题:
第10题:
简述人的气质有哪四种类型。
(1)胆汁质:行动迅速,强而有力;情绪易爆发,不能控制。
(2)多血质:行动活泼、敏捷,善于适应环境变化;情绪反应迅速,表现明显,但易变。
(3)粘液质:行动缓慢,能平稳地适应环境;情绪反应慢,能自我控制。
(4)抑郁质:行动迟缓,情绪反应极慢又不表现于外,如果一旦发生情绪反应,却深刻、持久;能体验到别人觉察不出的事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