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

题目
问答题
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避。理由是赵丹和张强曾在同一学校工作,赵丹有可能偏袒张强。经了解,张强和赵丹虽然在同一所大学工作过,但张强在后勤部门,赵丹从事教学,且赵丹分配至该校任教时张强已经辞职,二人并不相识,于是该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驳回刘明的申请。刘明不服,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维持了驳回刘明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刘明。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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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永明要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向银行贷款,请陈忠明帮忙提供担保。刘永明从银行贷款25万元,随后,刘永明与陈忠明订一份抵押合同,刘永明将其汽车抵押给担保人陈忠明,约定如2008年10月15日,刘永明到期不清偿贷款,陈忠明依法行使抵押权。两人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待刘永明偿还贷款临近时,经陈忠明催促,刘永明一直没有还贷。10月8日,陈忠明持抵押合同将刘永明作抵押的汽车开走寄放在当地交通大队院内。10月15日,刘永明向银行清偿贷款18万元。尚欠7万元及利息。陈忠明催告刘永明还清欠款,否则拒绝返还汽车。陈忠明的行为:( )

A.符合法律规定,如刘永明不能清偿,陈忠明拍卖汽车还款

B.符合法律规定,待刘永明清偿完贷款,陈忠明返还汽车

C.不合法,但刘永明不能清偿时,陈忠明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D.不合法,陈忠明应将汽车返还给刘永明,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永明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D
「考点」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解析」《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陈忠明可以与刘永明就抵押权如何实现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扣押。故本题应选D。

第2题:

2008年华夏出版社组织刘明等50位学者编写系列丛书《中原文化》,刘明是主编。该丛书的著作权属于()

A.华夏出版社

B.刘明

C.刘明等50位学者共有

D.华夏出版社和刘明共有


参考答案:A

第3题:

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正确答案:ABD

第4题:

刘明提供虚假材料,将汪某刚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对于给汪某造成的损害,最终应当由( )承担赔偿责任。

A 汪某自己

B 人民法院

C 刘明

D 房屋登记机关


参考答案:C

第5题:

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刘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刘某的一辆汽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刘某提起诉讼,并因诉前保全而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刘某可以要求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赔偿。


参考答案:错

第6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1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第7题:

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刘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刘某的一辆汽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刘某提起诉讼,并因诉前保全而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刘某可以()。

A.申请解除保全

B.要求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赔偿

C.起诉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

D.要求法院责令申请人赔偿


参考答案:D

第8题: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1999年1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面不正确的选项是:( )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解析」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第13条第4款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同无继承权是两码事,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

第9题:

根据材料,回答第 64~66 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6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第 64 题 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
A。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10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 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 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 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 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 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刘永 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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