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答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经济关系。其特征:第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第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第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有:第一,主体地位平等。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式保护人参关系。
第2题: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特点: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3题:
试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为:
1.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这种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这是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前提;
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上这两种身份关系主要表现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上,可以说,继承权与身份权密切相联。
2.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财产所有关系衍生出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制度;在遗嘱继承中,是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转移遗产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没有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则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因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建立新的财产所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继承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和补充,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在生前和死后给予彻底保护的法律制度。
3.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
第4题:
第5题:
试述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6题: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征有: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3)大都是等价有偿。
人身关系的特征有: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与主体不可分离。
第7题:
第8题: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对此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2、的从婚姻家庭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第9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
第10题:
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以市民生活为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