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未办理结婚翳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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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述对未办理结婚翳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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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诉讼离婚是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来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离婚的是()

A.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B.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

C.夫妻一方因发现对方婚前患有无法治愈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感情确已破裂

D.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参考答案:C

第2题:

2000年,甲女与乙男打工时相识,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后双方感情破裂,乙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A.在案件受理后应补办结婚证

B.在案件受理后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应补办结婚证

C.在案件受理后解除同居关系

D.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证,如不同意领取结婚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参考答案:D

第3题: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的男女,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参考答案: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如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

第4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财团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行为。


正确答案:违法

第5题:

未办结婚登记,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这样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如补办结婚登记,婚姻从何时开始受法律保护?


正确答案: 这种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保护。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婚姻从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时起算;未补办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第6题:

关于结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C.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B

第7题: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公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双方的同居为()。

A:姘居关系
B:家庭关系
C:法律婚姻关系
D:事实婚姻关系

答案:D
解析: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8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事实婚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就是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的别称

B、是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C、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D、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诉讼离婚是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来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离婚的是()

  • A、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 B、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
  • C、夫妻一方因发现对方婚前患有无法治愈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感情确已破裂
  • D、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正确答案:C

第10题: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能共同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此,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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