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父母已死亡,配偶尚在,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其儿子有一个养女丁。乙在甲死亡前已经死亡。甲死亡后,留有遗产6万元。

题目
单选题
甲的父母已死亡,配偶尚在,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其儿子有一个养女丁。乙在甲死亡前已经死亡。甲死亡后,留有遗产6万元。在本案中()
A

丁可继承遗产2万元

B

无权继承

C

丁可继承遗产1万元

D

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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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甲因生病死亡,不久其子某乙也在分割甲的遗产前死亡。那么下列人员中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最终继承甲的遗产的是( )。

A.乙

B.乙的儿子丙可以以转继承的方式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叔叔

D.乙的女儿丁可以以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范围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由于题目中并没有提到甲生前立有遗嘱,因此甲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甲的继承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甲的叔叔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因此,排除C项。甲的儿子乙属于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不过,乙在甲的遗产分割前也死亡,那么乙的继承份额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排除A项。这里要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表现在:(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4)代位继承的主体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可见,乙由于在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死亡,因此,此处只能适用转继承,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可能性。综上分析,最终获得甲的遗产的只能选B项,D项表述错误。当然,如果将D项的表述改为:“乙的女儿丁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那么D项也正确。

第2题:

若甲男和丁女育有一子,且甲男死亡前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该由( )继承。

A.乙女

B.丁女

C.女儿

D.儿子


正确答案:ACD
乙女作为配偶有继承权,女儿和儿子作为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第3题:

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继承。

A.乙的儿子

B.乙的配偶

C.乙的兄弟

D.乙的外甥女


参考答案:A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

第4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2005 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 2010 年 3 月死亡,留下房屋 3 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乙为甲的配偶;“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丙为甲的女儿,虽其拒不赡养,但并不能使其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只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戊代位继承,当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论其是否再婚。

第5题: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6题: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参考答案: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第7题:

(2018年) 根据《继承法》,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B.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非婚生女儿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丈夫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A项中继子、C项中丙的丈夫、D项中养子均不属于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故选B项。

第8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来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精解】乙为甲的配偶,自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数度虐待老人,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丁承担了老人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戊代其父的地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10题:

甲因生病死亡,不久其子乙也在分割甲的遗产前死亡。那么下列人员中可以依照继承法继承甲的遗产的是(  )。

A.乙
B.乙的儿子丙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
C.乙的叔叔
D.乙的女儿丁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该题在性质上属于转继承。乙已经死亡,其继承份额应当由其儿子适用转继承,乙的女儿丁也可以转继承乙的遗产。由于乙后于甲死亡,不存在代位继承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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