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结合实际,试述强化在作用差异标准下的类型。
第2题:
可以根据最大无作用剂量制订卫生标准最大容许浓度的毒作用类型有
在毒理学实验所观察的毒作用类型中: A.系统毒性(器官毒性、全身毒性),致癌作用,致突变作用
B.致癌作用,致突变作用
C.致突变作用,免疫毒性
D.系统毒性(器官毒性、全身毒性),致畸胎作用,免疫毒性
E.免疫毒性,致癌作用
第3题:
试述副作用与毒性反应的区别。
第4题:
试述药物对皮肤的毒性类型?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不可能制订安全限值(MAC),只能利用外推法制订实际安全限值的毒作用类型有
在毒理学实验所观察的毒作用类型中: A.系统毒性(器官毒性、全身毒性),致癌作用,致突变作用
B.致癌作用,致突变作用
C.致突变作用,免疫毒性
D.系统毒性(器官毒性、全身毒性),致畸胎作用,免疫毒性
E.免疫毒性,致癌作用
第8题:
试述在实践中需要采用不同类型冲突规范的意义和作用。
各国之所以常在冲突法的立法中同时采用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各国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常采取不同的司法政策决定的。
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需要对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加以严格控制时,它会用只指定适用内国法或要求重叠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或重叠性冲突规范,而在国家认为可以放宽对某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控制时,它便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者选择性冲突规范来指定可适用的法律。在当前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尤其是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比例明显升高,主要还是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国际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国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国际私法提供更为便捷的解决纠纷的法律选择方法。此外,国家还需要采用有关的辅助性规范来保证主要冲突规范的正确实施。例如当独立性冲突规范指定某种法律关系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而又存在多重国籍、住所或营业所的情况时,哪些规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的规范;在独立性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时,帮助确定究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损害结果发生地的规范;在独立性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是否仅因该外国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可排除其适用的规范。由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冲突法均与其他许多国内法一样,往往不可能就任何问题均有明确的规定,而必会有法律的缺漏,因而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第1款便在总体上规定了弥补这种缺陷的一项原则,即“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也是一条辅助性冲突规范。
第9题:
从临床应用角度,药物毒性作用包括哪些类型,这些类型的含义和特点如何?
第10题:
试述地质作用的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