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1日
2015年4月21日
2005年1月1日
2015年1月1日
第1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
第2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约束和限制。( )
第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5题: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
第6题: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
第7题: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
第8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9题: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国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
第10题: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必须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公共资金纳入个人银行账户;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