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的,连续()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A.90日;10%
B.180日;1%
C.90日;1%
D.180日;10%
第2题:
第3题: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
第4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大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即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8题: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按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仅授予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股东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故当上述法定事由出现而董事会不行召集权时,临时股东大会便无法召开。对此,在《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上市公司可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意见》处理,非上市公司则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从而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在必要时得以召开。
第9题: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第10题: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方的主要职责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