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结汇资金如何保留?
第2题:
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第3题: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在银行开立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能否按照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财务公司在50%额度内境内运用?
第4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5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在规定比例内结售汇,相关头寸不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6题:
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第7题:
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第8题:
对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如何填报交易编码?
第9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可在日均存款余额的()比例范围内结售汇。
第10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额度内境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