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香港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B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进行求偿。经法院调查,"明

题目
单选题
2010年5月,香港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B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进行求偿。经法院调查,"明星号"是我国B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
A

香港法律

B

希腊法律

C

巴拿马法律

D

中国法律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本案中,"明星号"悬挂巴拿马国旗,即巴拿马是船旗国,船舶抵押权应当适用巴拿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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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3年1月,大连某船运公司A与日本公司B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B公司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约定由A公司派船承运B公司的一批货物,装货港为日本c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c港受载。船抵c港后,B公司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绝装货。为此,与A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l-1本NlOC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B公司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该船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A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驶往日本c港受载,厦门至C港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A公司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而日本B公司则对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合法的管辖权。问: (1)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合理?(2)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些地方的海事法院?根据是什么?(3)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考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
【答案与解析】(1)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合理的,因为本案中,合同履行地是中国的天津、日本的C市,而B公司在中国的大连有其分支机构,上述地方的海事法院对案件有合法的管辖权,但厦门与本案没有密切的联系。(2)天津、大连、日本C市的海事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首先,天津市和日本的C市分别是卸货港和装货港,是合同的履行地,这是他们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根据所在。其次,大连是日本B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这是大连海事法院对该案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根据。(3)厦门海事法院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大连海事法院,因为案件中并没有实际履行,而案件与大连有更紧密的联系,而且也有利于案件判决的执行。

第2题:

2005年l2月,丹麦某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依其对中国跃进公司租用的货轮“远洋”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远洋”是跃进公司从西班牙某公司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青岛海事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来处理“远洋”的抵押权问题?( )

A.丹麦法律

B.中国法律

C.巴拿马法律

D.西班牙法律


正确答案:D
【考点】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对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民通意见》l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题应适用该案住房所在地中国的法律,应选择D项。

第3题:

2000年10月,香港某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某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该船是我国某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该案运用( )法律。

A、香港

B、希腊

C、巴拿马

D、中国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国的货轮“天马号”驶人我国领海时与另一艘甲国货轮“流星号”相撞,造成“流星号”货轮严重受损。于是,“流星号”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天马号”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天马号”与“流星号”同属于甲国,因此法院审理该案时应适用甲国法

B.因为在我国领海上碰撞,根据“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故该案应根据中国法律裁判

C.“流星号”所有人在起诉“天马号”所有人之前,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D.我国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并生效后,“流星号”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甲国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我国法院依照与甲国的条约约定依职权委托甲国法院执行该判决


正确答案:AD
[考点]侵权(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AD。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可知,船舶碰撞的适用法律问题可总结为:(1)同一国籍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2)不同国籍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其他情形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此本题中碰撞的两艘船只均为甲国船舶,所以应当适用甲国法处理碰撞问题。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涉外民事诉讼的诉前保全,提起诉讼的期限是30日而非15 日,据此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D项正确。

第5题:

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向天津市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大连绿色食品公司存放于大连市仓储公司和天津商业进出口公司的5000吨货物。申请原因如下:2006年10月,双方签订了5000吨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负责运输。为了履行合同,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租用了“海运”号货轮,开具了信用证,并告知大连绿色食品公司,货轮将于2007年2月20日抵达天津港装载该批货物。但是2007年1月30日,大连绿色食品公司以货物歉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此时,加拿大租用的货轮已经开出,撤销合同会给该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向天津市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此,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向天津市海事法院提供了2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根据上述,请回答:

(1)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向天津市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天津市海事法院是否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天津市海事法院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守怎样的程序规定?


正确答案:
(1)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有权向天津市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只规定了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管辖。而没有涉及被告一方为中国法人的管辖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案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向天津市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完全正确的。
(2)天津海事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应当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是“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而且被申请人不履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且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故而,法院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50条)
(3)天津市海事法院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守以下的程序规定:首先,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其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再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申请有错误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6题:

光明号是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货轮,该货轮所有人是美国明光公司,光船承租人是中国致远公司。其雇佣的船长是西班牙公民甲。2006年7月,该货轮在公海遭遇海难,经韩国美华公司救助得以脱险。现船主与货物所有人就救助费分摊存有争议。货主均为中国人,并且致远公司拒绝支付甲的工资。2006年lO月,美国明光公司与公民甲均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分别要求对救助费用的分摊进行理算及支付工资。大连海事法院针对该两项请求应适用何种法律处理?( )

A.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巴拿马法律,工资支付适用中国法

B.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韩国法,工资支付适用西班牙法

C.救助费用的理算及工资支付均适用中国法

D.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美国法,工资支付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C
【考点】共同海损的理算及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代替费用、垫款手续费、共同海损利息及其理算费用等。本案中,韩国美华公司的救助费用分摊的理算属于共同海损的理算。根据《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故应适用中国法。对于西班牙公民甲的工资问题,根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可见,该工资给付请求属船舶优先权,依《海商法》第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也适用中国法,应选C。

第7题: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第8题:

2003年1月,德国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我国乙公司,要求行使其对乙公司所属货轮“胜利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经法院调查,“胜利号”是我国乙公司从意大利租用的一艘在马来西亚登记并悬挂马来西亚国旗的光船。则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

A.应适用原告的本国法,即德国法

B.适用光船租赁行为地法,即意大利法

C.因抵押权具有优先性,应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D.适用船舶登记国法,即马来西亚法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即马来西亚法,D项正确。C项对船舶优先权存在误解,船舶抵押权虽具有优先性,但并非“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21条专门规定了其含义,第22条则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具体内容。实际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要强于船舶抵押权,应当先于抵押权受偿。

第9题:

下列案件中,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的有:( )

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

B.某乙欠某丙3000元钱迟迟不还,某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某乙发出支付令

C.甲货轮和乙客轮在大连港内发生碰撞,甲方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索赔

D.某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月薪,某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D
ABD。C项是海事纠纷,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通过后主要按照《海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在《海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10题:

1997年10月,香港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B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明星号”是我国B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渔船。在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下列哪一法律?( )

A.香港法

B.希腊法

C.巴拿马法

D.中国法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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