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

题目
问答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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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市甲县工商局认定某机电公司从乙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系伪造,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过重,遂作出没收3辆汽车但不罚款的复议决定。机电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被告应为县工商局

B.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C.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工商局改变了县工商局的决定,被告应为市工商局。县法院是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也就是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两者均有管辖权。

第2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题:

县工商局吊销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甲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但被维持。现甲欲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A.县工商局

B.市工商局

C.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

D.县工商局或市工商局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选C。

第4题:

2001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到了2008年,由于拆迁致使甲的饭店必须搬迁,甲便将其饭店搬到本县另一处地方,仍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甲在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饭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是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 C、甲饭店的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正确答案:C

第5题:

2018年6月6日,X省Y市Z县甲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销售假冒名牌服装,被本县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为防止甲公司逃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甲公司当场缴纳2 000元罚款。之后,执法人员告知甲公司,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甲公司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

A、Z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B、Z县工商局局长
C、Z县工商局
D、Z县工商局和执法人员

答案:C
解析:
甲公司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Z县工商局。

第6题:

如果王某欲对B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王某应向( )提出。

A.B县工商局

B.A市工商局

C.B县人民政府

D.A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C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7题:

1996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生意很火。一直到了2003年,县广场整修,并根据该县的城市规划,甲的饭店必须搬迁。于是甲将饭店搬到离新广场稍远的一个地方,仍然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在甲的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时,甲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祛》,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C.甲饭店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正确答案:C

【考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奈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依法审查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而不能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否定相对人的申请。本案中,县工商局有权审批该饭店的字号,但是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非法定,故不成立。

第8题:

案情介绍: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

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
  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
  受理。

第9题:

某县工商局与县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共同扣押甲企业的货物(价值20万元左右),并拍卖获得18万元。甲企业不服起诉,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扣押违法。后,甲企业向县工商局申请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工商局有权拒绝赔偿,要求甲企业先向县物价局申请赔偿
B:县工商局有权要求县物价局同时赔偿
C:县工商局应当先予赔偿
D:甲企业应当同时向县工商局和物价局要求赔偿

答案: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某县工商局与县物价局共同扣押甲企业财物,故两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据此,C项正确。

第10题:

严某因渎职而被其所在县工商局开除公职,甲对此不服,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则市工商局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决定受理
  • B、告知严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 C、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严某
  • D、将严某的复议申请转送县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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