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案件:(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合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最低生活费用的行政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如果要求相对人负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义务,即属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所谓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前七类中没有涉及到的人身权和财产权。(9)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